讲到转播权,过年前有个博斯告中职、Lamigo跟统一败诉的新闻,大家还有印象吗?
该案当中,博斯是原告请求给付,不过法院在判决博斯败诉的判决理由中有一段,大
概给博斯捅了很大的一个马蜂窝:
(节录自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3年度重诉字第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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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造间有预约关系,原告给付被告二球团各750万元之性质为立约定金,因本件为不可
归责于两造之事由,致不能订立本约。是原告提起先位之诉,依预约关系主张类推适
用民法第249条第4款请求被告二球团各返还定金750万元部分,为有理由。至原告另依
侵权行为请求被告二球团赔偿750万元部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有构成侵权行为,
自无理由。准此,被告二球团固应返还原告各750万元之定金,惟原告应给付被告二球
团不当得利之转播利益分为20,622,875元、20,065,500元,是本件经相互抵销后,原
告对被告二球团之债权全部均因抵销而消灭。是原告提起先位之诉,依预约关系及侵
权行为,请求被告二球团各给付1,500万元暨法定迟延利息,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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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法院说统一跟Lamigo有各欠博斯750万没错啦,但是博斯你反而还分别欠人
家各2000多万呀,抵一抵你当然没得讨,那这就有趣了,他日如果这个案子定谳,统
一跟Lamigo会不会反过头来跟博斯讨这笔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