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版
旧球团(Lamigo、义大)选择方案
A. 只拿钱(22.1)
B. 拿钱+人(22.2)-> 新球团提供名单->旧球团挑人,签约事宜(22.2后段)
->旧球团不喜欢名单外的人,决定不挑,改回
只有拿钱(22.3)
至于22.4是当有两个球团有选择可能时,谁先谁后的问题
给旧球团选择补偿方案的理由:
1.原本条文虽然用新球团当主词,但这条主要规范目的在于告诉新球团怎么赔
并没有赋予新球团选择的意思
2.如果给新球团选,那么22.3这个规定,会相当不公平
因为22.1跟22.2会差到50%(250%跟150%;125%跟75%)
可是如果选人+钱,最后却对名单外的选手不喜欢的话,这个风险会让旧球团现赔25%
(因为22.3只多补偿25%),这样的风险为什么要让旧球团承担呢?
我觉得就是在于前者他有选择权时,才会显得公平。
至于其他流程跟理由的讨论,欢迎看我前一篇有点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