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AhUtopian大大所谓的第四点论点,我才知道为何之前会出现底下:
由新球团(兄弟)选择要哪一个方案(A)125%的钱或(B)75%+人,
然后再由旧球团(LAMIGO及义大)自由选择哪一个方案
可是你不觉得这是脱裤子放屁吗?能自由选择,干嘛还要新球团(兄弟)提出哪一个方案,
况且最重要的是:第四点所谓的"自由选择",怎么看都不像是可以选择A或B方案,
而是自由选择球员,
要整句文章来看: "一名以上的选手供其他球团自由选择"
至于为何会有 新球团要提出一名以上的选手 ,当然也是因为像今年这种例子,
同时有LAMIGO及义大两个FA球员,而最后决定就由战绩差的先选!!
我个人觉得硬把"自由选择" 套在是选择A或B的方案, 这还蛮硬凹的。
但我也不担心杨神~~他也不是吃素的, 我只担心五只羊!!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铭言:
: 图片请参考:https://goo.gl/4S68am
: 现在除了转队补偿方案该如何进行有了争议之外,连方案是由谁来决定都起了争议,颇受
: 好评的中信兄弟杨培宏领队,近日主张依照规章,要选择给转队费、还是转队费加人,应
: 该是由新球团,也就是中信兄弟来决定的,这样的主张当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
: 最大利益,那我们来看看规章怎么说。规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条,我们将这个争议的相
: 关内容列出来,详细的大家可以参考图片(按:规章本来是每一章条号就重编,但好像后
: 来条号统一了,但至少这个内容还没有错):
: “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但于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这个好像也有改)登录截止期限以
: 自由契约球员身分与球团缔结契约者,新球团给予旧球团的补偿条件减半如下:
: (一)新球团需支付选手原属球团转队费,其额度为该选手该年度总额之百分之125,或;
: (二)新球团需支付该选手原属球团转队费,其额度为该选手该年度总额之百分之75,同时
: 并需让出一名不在新球团自订之25人保护名单中之选手予旧球团,以为补偿;…。
: (三)若旧球团表示无意愿网罗新球团提供之选手时,新球团得向旧球团支付该选手年度薪
: 资总额之百分之25。
: (四)若某球团必须释出一名以上的选手供其他球团自由选择,则该年度年度战绩较差之球
: 团拥有优先选择之权利。”
: 这个条文有几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第一个是你如果只看(二)的文义,你会以为那个不在保
: 护名单的球员是谁,还是由新球团决定要给谁的,对吧?但直到我们看到(四)的时候,才
: 发现原来旧球团可以自由选择;第二个,(三)当中所谓该选手年度薪资总额之百分之25,
: 到底是指(三)当中“新球团提供之选手”的年度薪资总额,还是FA球员?从整体体系上来
: 说,应该要是签约的自由球员的薪资,但在这里出现了另外一名选手在同项时,却还用“
: 该选手”,可能也会有混淆之虞。最大的问题,依照条文的原意,你看得出来是新球团还
: 旧球团可以决定吗?其实以我的角度,我看不出来,但大家各自为自己有利的角度提出主
: 张,本无不可。但无论如何,台湾职棒难得有这种在规章上进行论理攻防的事件,这真的
: 是个好事,也让台湾的棒球更多点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