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跟自由球员补偿有关的法条打出来如下:
22-2:
新球团需支付该选手原属球团转队费,
其额度为该选手该年度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七十五,
同时并需让出一名不在新球团所自订之二十五人保护名单中之选手予旧球团,以为补偿;
该补偿选手与旧球团之合约,
应于会长公布新球团与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间缔结契约后十四天内完成;
若旧球团无法于十四天内与该选手完成缔结契约之行为,
则该选手回归原球团,
新球团得再行给付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
年度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五费用予旧球团,以为补偿。
22-3:
若旧球团表示无意愿网罗新球团提供之选手时,
新球团得向旧球团支付该选手年度薪资总和之百分之二十五。
先说结论,几个我的理解:
(一)
旧球团根本没选补偿选手的权力:
首先整个规章从来没有从自由球员原球团(旧球团)为主词,
叙述可以挑选25人名单位的选手这类的叙述。
相关的叙述是这样的:
“(新球团)同时并需让出一名不在新球团
所自订之二十五人保护名单中之选手予旧球团,以为补偿”
我的理解会比较偏向,
是签下自由球员球团(新球团)“自行”挑选一个球员加上75%的自由球员年薪,
变成一个同捆包。然后给旧球团说,这个给你,你看你要不要~
你说这也太夸张哪国的FA这样玩的,我也觉得很扯,
但下面的22-3印证了我的想法:
若旧球团表示“无意愿”网罗新球团提供之选手时,
新球团得向旧球团支付该选手年度薪资总和之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不是新球团开选手给旧球团决定要不要网罗,
怎么会有旧球团没有意愿的问题,你自己今天挑一个,然后又说无意愿干嘛= =
(另外,22-3的状况不是指没有签下补偿球员喔~
没有签下的情况规定在22-2后半段。是再拿自由球员的25%年薪;
但没有意愿22-3的状况是再拿补偿球员的25%年薪!根本天差地远)
(二)
所以状况应该是这样:
(1)新球团决定用哪个方案:
125%就给钱了事,75%+人就先开25人保护名单,
然后在这名单之外选一个加钱给旧球团。
(2)如果是75%+人,旧球团收到这个同捆包的时候可以选择:
(2-1)跟补偿球员谈约,谈成功你拿75%+补偿球员;
谈失败拿100%=(25%+75%)
(2-2)直接拒绝该补偿球员,拿75%+25%补偿球员年薪
假设这个解读是对的,就知道太子的访问离这个规章有多远了.....
(三)
不过这规章问题真的很多,这样订旧球团选(2-2)的机会微乎其微,
除非补偿球员的年薪大于FA球员。但这在现在台湾FA的情势很难吧!
再者是,用字应该可以在修改,
22-2后段:
则该选手回归原球团,新球团“得”再行给付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
年度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五费用予旧球团,以为补偿。
22-3:
新球团“得”向旧球团支付该选手年度薪资总和之百分之二十五。
可是瑞凡,法律上“得”的意思是新球团有这个权利,但要不要执行随便他耶~
你前面就会用“需”了怎么这边不用...
所以结论是:
规章问题很多,明天会很精彩!
(虽然我觉得最后会是会长大手一挥决定上面说的全部都不重要啦~)
但这规章从精神到合理性到用字都大有问题(而且要找规章还要从专栏找是怎样)
快订个时间找球员工会跟球团代表好好来修一下才是正途吧!
PS:发文前看到有人提到因为22-4(战绩差的球队先选补偿球员)
所以主张是旧球团选方案。
首先是这个解释完全无法解释22-3为何存在。
再者是我的理解是:两队的情况新球团会丢出两个人,
然后如果两个球队都要同一个补偿球员的话,才会是战绩差的先选!
你的理解我觉得很有问题,第一,新球团自行选的话,就不用给25人名单第二,这条是规定新球团应如何补偿,主词当时是新
作者:
vashwu (梧雄飞)
2016-01-13 20:34:00个人解读也是认同本篇
球团至于你说的22-3,就是我讲的,决定补偿方式跟提名单的先后,比如说LAMIGO超哈王威晨,正常来说兄弟不会把他放到25人,偏偏消息走漏兄弟就是放了,lamigo不想要其他人,所以只好跟对方说我不要人了
作者:
sdyy (中坜市的小智)
2016-01-13 20:41:00那选25人名单干嘛阿??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43:00那请问一下规章有说新球团何时要提出方案嘛?另外如果新球团拖延提出方案?这样签下球员成立嘛?领队自己搞笑吧~强调自己权利?那请问选择是啥?一句还没决定?那球员不要签啊~还没决定签啥球员
何时提出这个看起来没有写,但我想可能从那个14天类推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45:00所以还没决定之前~球员签约无效对吧?是否可以这样说
作者:
tawi (0.0)
2016-01-13 20:46:00这篇唯一的问题事,如果援PO是对的,那堤25人名单要做啥?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48:00选择权在新球团ok啊~新球团请问你现在提不出来?怪大家新球团有种点啊~看是要125还是25名单提出不就好提也不提~拼命说选择权在自己手上?搞笑嘛
我比较好奇的是 太子是看到哪的联盟的规章 怎么会有差那么多的解释没有拼命说阿 今天记者问才讲的 而且讲好明天要协调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50:00人家再考虑不行哦?哪像某百大经理人只会放屁话
了干嘛先讲我的选择方案 怎么看搞笑的都是那天提出三点建议的人吧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52:00可以考虑啊~那先不要签球员啊~决定后在签好吗不要还没决定~就在那边放话说要签这个球员了这样很难嘛?
还在提领队会议 杨培宏哪一点提到要修补偿制度了?领队会议没决议是四队共业 还在那造神
作者:
CKCDY (生活三要素)
2016-01-13 20:55:00不然林智胜还你咩,记得合约吞下去喔(摊手)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1:00:00看起来连25人以外的指定补偿球员都是由中信指出
作者:
crazy0228 (flyriddle)
2016-01-13 21:00:00吞下去今年球场怎么改!?我不要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1:03:00场地怎么改?看吱迷对年菜订购赏不赏脸啊XD
作者:
colaer (新手上路)
2016-01-13 21:06:00单看这几条规章我的理解跟你一样
去年年底就算有改也不该适用啊!11月初FA就提出来,等于现在进行式了,并不是等到今年一月签约才开始算的,说6JT冬季会议挡其实没意义现在就是依现行规则去攻防妥协,在今年球季结束前大修好。照抄还可以抄成几乎跟范本相反的状况,有够落漆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13 21:31:00
你的一包含后面所有推论 都显示25人名单是脱裤子放屁所以基本上一的推论就错了 二&三衍生问题就不用看了楼上那篇才是正解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2:42:00楼上哪来正确?“同时并需让出一名” 没看到“让”吗?不是由旧球团选择
作者:
kenyz (呵)
2016-01-14 00:47:00这篇跟我理解的一样 显示出了原规章有多怪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