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FA转队补偿 杨培宏:选择权在新球团,兄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29:34
反正目前就是卡在,谁决定补偿方式
如果补偿方式是由旧球团(这次的Lamigo、义大)决定,那第二个问题会是
还有25人名单先给或是等补偿方式决定后再后给
联盟规章可以参考有能力拿到的这篇文章,以及前一篇文章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73
真的是看了才发现中华职棒有多烂,写出来的规章像是四个不懂法律的人在写的
去当大法官的那个跟他以前的事务所不用负责吗
重点在第21条,但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烂条文写作方式
21条写:任何球团欲与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缔结次年度合约时,
必须依以下方式补偿该选手之原属球团:
然后就是大家熟知的两种方式,
(1)新球团需(须)支付该选手原属球团转队费,其额度为该选手该年度
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二五零(250%)或
(2)150+同时需(须)让出一名不在新球团所自订之二十五人保护名单中之选手
予旧球团(该款后面还有一堆,包含几天内签球员,没签怎么办)
这两个选项是大家已经熟知,无须再多谈
从这两款文字中,我们只知道补偿的额度,因为该条本来也就只是规范如何补偿
那么一开始的问题,到底谁决定补偿方式?
我认为可以从该条第3款得出,虽然第3款放在这边不伦不类
(3)若旧球团表示无意愿网罗新球团提供之选手时,
新球团得(其实应该是"应")向旧球团支付该选手年度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五十
这边又有两个法律上的烂问题
第一个得、应不分,解释上虽然好解决但显然是不懂法律的人写的
第二个,该选手是谁,FA的人还是"提供"的人?
我认为是FA的人,因为我认为"提供"一词,不代表由新球团选人
而是旧球团选的人,因此当旧球团无意网罗提供的选手
这时候应该解释成,对25人名单外的人都不满意时,
这时候该选手就不会有FA跟另一人的困扰,而可以特定是FA了
你只看前两款,根本就得不出谁决定补偿方式,
可是你加上第三款一起看,就可以看出,6JT的想法结果上可能没差,但是
先后顺序是有问题的
因为如果是旧球团决定补偿方式,新球团先提供名单后给旧球团选(刘的想法)
那根本不会有第三款适用的可能性
因为不会有兄弟给了25人名单、Lamigo说我要选人+钱,但后来又说不要人了
这种有事的决定
因此只有旧球团决定补偿方式后,再由新球团提供名单
但是提供后,旧球团还是可以选择不要人,这时候第三款就发挥功能了
对于旧球团而言,好处是可以拥有要不要人的决定权
如果是给新球团决定补偿方式,那么第三款也有适用空间
就是当新球团决定给人+钱,旧球团看了看觉得人没有好咖,决定不要人时
钱就从第二款再加50%
那说结论了,我认为应该是给旧球团选补偿方式、再由新球团决定名单
然后再看看旧球团要不要适用第三款规定
原因就在于,如果新球团选择补偿方式,那他也许可以想尽办法让旧球团
不喜欢名单,然后只要补偿 150+50=200%
瞬间省掉50%的金钱补偿喔
一个条文不应该成为让某球团取巧的方式,因此我解释上会比较倾向
给旧球团选择,但他选择了后,就要承担可能会亏的风险。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0:33:00
两篇都是我的呀...XD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35:00
我知道,但我打到一半你才po这篇XD
作者: Minihil ( )   2016-01-13 20:36:00
又不一定非要有(三)的状况 那只是补充选择(二)后续
作者: straggler7 (straggler)   2016-01-13 20:36:00
问题出在没人有把握自己会是原球团还是新球团 XD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41:00
不一定有三,但三的解释还是必要的
作者: oboh   2016-01-13 20:50:00
如果中信选第一个就不会有这么多问题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52:00
但我觉得中信没有决定权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56:00
中信自己活该不先丢出决定~活该落人口实中信一开始如果已经决定好~再来抗议条文还有话讲到现在自己还没决定怪谁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56:00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作者: allen719 (安)   2016-01-13 20:57:00
中信有抗议条文?
作者: azym (ddd)   2016-01-14 00:44:00
其实如果有会议纪录,也可以探求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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