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zyyxx77 (嘘文制造机)》之铭言:
: 体育中心/综合报导
: 2、 本球团与林英杰、林其纬所签立之职棒棒球选手契约,系中华职棒联盟所颁定之制式
: 契约,并非本球团所独创。其契约第11条明白规定:“球团得视选手之具体表现依球团所
: 定办法为适当之奖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奖金、减薪、停赛等”。则本球团根据“一、二
: 军升降办法”,按林英杰、林其纬之具体表现予以适当减薪,并非无据。又其契约一式三
: 份,由球团、选手及中华职棒联盟各持乙份,选手似不能诿称不知契约内容。再所谓“复
: 数合约”,仅系合约期限较长而有别于一般一年一签之合约而已,并无特权而得排除契约
: 第11条规定之适用。从而,林英杰所谓:“不是要讨钱,只是想知道合约规定,因我是签
: 复数合约,想知道球团是依那条规定扣薪”云云,似有混淆之嫌。
: http://www.nownews.com/n/2014/12/17/1547837
: 有人可以简化一下吗??(伸手)
简单说中职的复数年约跟一般一年一签的选手
差别只在于先把后几年谈薪谈好了,不用每年年底重谈
话说这说法也不是新鲜事了
早在锋哥签复数年约联盟就有说过了
旧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