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双林扣薪争议 义大表达立场

楼主: sphinxda (sphinxda)   2014-12-17 17:47:37
※ 引述《zzyyxx77 (嘘文制造机)》之铭言:
: 体育中心/综合报导
: 兹谨就近日媒体有关本球团与选手林英杰、林其纬间之减薪争议事所为之报导,澄清声明
: 如下:
: 1、 职业棒球球员与球团间,系属特殊性质之契约关系,并非一般之劳雇关系,故无劳动
: 基准法之适用(行政院劳委会所(87)台劳动一字第059605号函释参照)。
职棒有我们职棒的玩法,劳基法管不到
: 2、 本球团与林英杰、林其纬所签立之职棒棒球选手契约,系中华职棒联盟所颁定之制式
: 契约,并非本球团所独创。其契约第11条明白规定:“球团得视选手之具体表现依球团所
: 定办法为适当之奖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奖金、减薪、停赛等”。则本球团根据“一、二
: 军升降办法”,按林英杰、林其纬之具体表现予以适当减薪,并非无据。又其契约一式三
: 份,由球团、选手及中华职棒联盟各持乙份,选手似不能诿称不知契约内容。再所谓“复
: 数合约”,仅系合约期限较长而有别于一般一年一签之合约而已,并无特权而得排除契约
: 第11条规定之适用。从而,林英杰所谓:“不是要讨钱,只是想知道合约规定,因我是签
: 复数合约,想知道球团是依那条规定扣薪”云云,似有混淆之嫌。
我们都有按规章走啦,不是自创独步走的扣薪规则
同分契约一式三分,联盟、球团、球员都有,说不知道契约内容,太匪夷所思了
: 3、 按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
: 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协议,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诉讼时,法院应依他方声请裁定
: 停止诉讼程序,并命原告于一定期间内提付仲裁。又仲裁机构,得由各级职业团体、社会
: 团体设立或联合设立,负责办理仲裁事件。仲裁法第1条第1项、第4条第1项及第54条第1
: 项规定甚详。中华职棒联盟组织章程第40条规定:“本联盟团体会员与团体会员间,团体
: 会员与其关系人间之争议,由本联盟仲裁”,故中华职棒联盟设有仲裁委会员、并制定联
: 盟仲裁规则。而本球团与林英杰、林其纬所签立之职棒棒球选手契约第24条,亦明白约定
: :“就本契约之成立、终止、解释及其他争议,应依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规定交付中华职
: 业棒球大联盟仲裁。双方当事人并应遵守仲裁判断”。此即仲裁协议。则本件林英杰、林
: 其纬与本球团之减薪争议,依上开仲裁协议,自应由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仲裁,始为正办
: ,要甚昭然。乃林英杰、林其纬刻意舍中华职棒联盟仲裁途径,而向劳工局申请调解、迳
: 行提起民事诉讼及经由球员工会一再向媒体放话,作法似有可议。
就跟你说球员不是劳工了,有异议的话可以提仲裁,由联盟裁定,
自己不提却去请劳工局调解,奇怪馁。
: 4、 又本球团仅系于林英杰、林其纬与本球团所签契约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而已,并非
: 提前终止。本球团不续约之决定,纯粹基于各该选手能力及球团整体战力之考量,与本件
: 减薪争议无涉。
“不续约”是你们不符球队战力啦,才不是为了省钱解约你
: http://www.nownews.com/n/2014/12/17/1547837
作者: simon0131 (simon)   2014-12-17 17:49:00
应该是 才不是因为你们吵吵闹闹才解约你
作者: weiyilan (ヒメアマ)   2014-12-17 17:54:00
怎觉得1F这种口气加个哼就十足傲娇XDD
作者: rei196 (棉花糖)   2014-12-17 18:22:00
嗯哼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12-17 18:37:00
实力的确不足 一开始解约时没人认为不该解约
作者: amethysta ( )   2014-12-17 19:04:00
没人认为?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12-17 19:04:00
成绩就摆在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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