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在前面,我不支持曹锦辉,也不希望看到他再和棒球有任何牵连
但今天苹果日报上写的
大联盟规章中第21条之A项中详述,“若球员曾答应放水,或不尽力试图让球队输球,或是
曾连络关系人,试图让球队输球,违反了棒球的最高精神,必须被处以禁赛。”
板上相关讨论有人推文谈到米迪亚2008年的洋将雷霸龙
因为在我国法院审查时,黑雷已经溜到国外了,所以需待拘提到案后才能审查
但参考台北地方法院刑事98年瞩易字1号的裁判书里有写到
公诉人认为Willy LeBron Perez商妥以每场美金八千元代价打放水球
(部份撷取,想看完整的可上司法院查裁判书)
要说程度,这应该是比黑曹还要明确的放水,毕竟检方已经起诉
但查了一下后来的出赛记录
http://www.baseball-reference.com/minors/player.cgi?id=lebron001wil
http://www.thebaseballcube.com/players/profile.asp?P=Willy-Lebron
这两个网站都明确的记录黑雷到2013还有小联盟出赛记录
2013在墨西哥联盟,还可以说并不是直属MLB,但2012就明确是直属MLB的3A和2A
所以暂且不论经纪人是否嘴砲,黑曹要回MLB体系真的会被大联盟规章的21条之A限制?
毕竟以无罪推断来说,规章中的“曾答应放水”是检方起诉就可以认定?
还是一样要法院判决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