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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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专案限自然人客户以台币存款帐户(不包含数位帐户)承作。
2. 本专案利率皆以年利率表示,固定利率计息,申请人承作本专案定存之利息系依申请人实
际存款期间计算。
3. 申请人须以符合下述新资金定义之资金方得承作。
4. 新资金定义:限民国111年12月17日(含)后,自本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机构汇入之资金。
惟不包含申请人于本行薪资转帐入帐之薪资、申购投资商品之赎回款、保险商品之满期/
解约金、台外币现钞存入以及本行办理本专案期间自本行汇出至他行后再行汇入或存入之
资金,前述非属新资金定义范畴之资金皆只适用本行牌告利率。
5. 本专案为12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不得再以本专案之优惠利率续存,本行将依照申请
人约定之到期处理指示办理。
6. 利息计算及给付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为每日计算,每日利息金额四舍五入计算至小数点第
五位,并按申请人约定之付息方式支付。每次付息时,本行系加总该计息期间内每日利息
之加总金额,四舍五入至新台币之最小单位为止。依前述计算方式,每笔定期存款之利息
计算结果,有可能因为领息方式(例如按月领息或到期领息)不同而产生差异。
7. 本专案总额度为新台币20亿元(本行得随时调整总额度),倘活动期间截止前已达总额度,
本行得提前终止本活动之新申请。
8. 本专案之优惠定期存款中途解约者,不适用上述约定之专案利率,利息应改按起存日本行
一般牌告与实际存款期间相当期别之定期存款适用利率单利八折计付(例如:存满一个月
未满二个月者,按本行一个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计息),未存满一个月中途解约者
,不予计息。如中途解约,本行有权请求申请人给付溢付之利息差额,并自申请人存款本
金内扣抵前所溢付之利息差额。
9. 代扣税款:申请人应缴纳之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所得税、全民健康保险补充保险
费或其他各项税赋等),本行将依法代为扣缴。
10. 除本专案申请书另有约定外,本专案未规范之其他相关事宜,适用申请人另立之存款约据
(含其变更或修订)之约定内容办理。
11. 为因应市场状况,本行将保留变更、提前结束或延长本活动之权利,变更内容以本行官方
网站公告为主。
12. 活动详情请洽台北富邦银行国内各分行或本行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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