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先前于屏东某医院加护病房服务,
108、110年各生一个男宝,皆有哺喂母奶,
但单位主管在小孩一岁后即要安排我上夜班,
我于109年有询问过劳动部就业平等司,
对方回复我依劳基法第49条第5项规定,
哺乳期间原则上为产后一年,
但仍应视个别劳工之情况而定,
跟医院及南区的职业安全卫生署反应过,
但他们仍依然故我,
表示小孩一岁后就能上夜班
所以我于今年二月至劳动部写民意信箱,
承办人回答我应以哺乳事实而定,
就算小孩已经超过一岁,
妈妈有哺乳事实就不能排夜班,
相信很多妈妈有哺乳却不知道详细的规定,
主管排夜班就傻傻跟着上,
希望此讯息能帮助到某些妈妈,
若有哺乳却不方便上夜班,
要勇敢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