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新手爸爸
老婆最近跟托育中心签新约(准公托)
才发现自己已经多缴了1、2个月的“餐点费”
我打电话去询问餐点费是什么
(因为我儿子才三个月,奶粉都是我们自己准备的)
回答我说,因为社会局的新规定,泡完奶要放到什么箱子里到温度才可以给小孩子喝....
....
等等...但是你们收的是”餐点费“,你去西堤吃饭,给了餐点费,还要自己准备牛排跟
面包?
所以我们如果改成泡奶费的话,爸爸可以接受吗
托育本身难道不包含泡奶吗?
我能理解也许增加了托育成本,你们就算想要转嫁成本给我们,至少也得好好跟我们讲解
,你们增加了多少成本,并且名目确切
然后讲好他会跟老板先确认一下,下次送儿子去托婴的时候会跟我解释(我老婆说没有被
告知过的记忆,目前儿子住院)
大家最近有因为这个法令被加收一笔吗?(我签的是准公托)
P.S感觉法源依据是这个
https://i.imgur.com/P0avp8W.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