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1日 00:00:00 许翔甯 上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2329
横线以下是新闻 内容简而言之就是直指心跳法案公投在骗人 优生保健法将能够堕胎的
原因规定在母法 期间规定在施行细则(24周) 虽然细则又写医疗行为不在此限 但这通
常都是胎儿染色体异常 严重畸形 或母体出现问题 才会超过24周引产 这个医疗行为
比母法订的原因严格很多
也就是说 无论你是以母法规定的哪一个原因进行堕胎 原则上都是必须在细则规定的24
周期限内施行 只有在很特殊不得已的情况 符合医疗行为 才能例外地超过期限
现在那些死变态却说 因为只有改细则 没有改母法 所以符合母法那些[例外]情形时
还是可以[除外]地不受他们想改的8周期限限制 还是可以堕胎
死骗子!!!一旦修过 符合母法情形的孕妇 超过8周统统不能堕胎 即使是被强暴 只
有很严重的医疗情形 才能依细则的除外条款 不受8周限制
那些烂人说要用出养来解决 但台湾人愿意收养孩子的本来就少 更别提生产本身就是有
一定的风险在 凭什么强迫女性担负生命风险 生下孩子 求求看有没有人愿意养?
这些擅长欺骗的货真得很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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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中选会公告将针对由彭迦智先生领衔提出“你是否同意‘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五
条第一项本文:人工流产应于妊娠24周内施行。’修正为‘人工流产应于妊娠8周内施行。
’。”进行听证会,以厘清相关争点。
媒体报导,彭迦智先生乃Shofar转化社区联盟理事长,也在新闻曝光后,“Shofar转化社
区联盟”在其粉专连续数日张贴堕胎影片,并且称其所提出者乃“心跳法案”,同时提出
了以下的澄清
““心跳法案”是指妊娠8周之后(胎儿有心跳)禁止堕胎(原法律是订24周),至于患有有重
大疾病(例如:唐氏症、癫痫)之胎儿,依照“优生保健法三章九条1~5项”的规范,还是可
以选择堕胎。
也就是说:“心跳法案”公投案,会将“优生保健法三章九条1~5项”的规范保留,作为“
除外条款”。
我们所提之“公投主文”仅是针对“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做部分修改”,有关“
优生保健法三章九条1~5项”除外条款并无更动。”
然而这样的说明,却存在着内在矛盾,不得不予以指明。
首先,依照中选会之公告,上开公投目前的主文乃“你是否同意‘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项本文:人工流产应于妊娠24周内施行。’修正为‘人工流产应于妊娠8周内施
行。’。”所欲透过公投加以修改者乃“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之本文。系争细
则规定原始条文如下:“人工流产应于妊娠24周内施行。但属于医疗行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该条细则是在限定女性在怀孕“多久”内,可以进行人工堕胎,也就是说,这
是涉及“堕胎时间”的规定。
回头看优生保健法第9条1项1至6款:“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
愿,施行人工流产: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三、有医学上理由,
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
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这条母法规定的是在何种情况
下,女性可以合法的堕胎,上开规定的无论是疾病、危害母亲生命、发育不良、强制性交
或者是生产将影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所规定的都是可以合法堕胎的“原因”。
将两者一起看,就会得知无论女性是基于上开何种“原因”,都只能在施行细则所规定的
“时间”内进行堕胎。
回头看提案人所属团体提出的澄清中称““心跳法案”公投案,会将“优生保健法三章九
条1~5项”的规范保留,作为“除外条款”。”根本自相矛盾,针对“限缩可堕胎时间”进
行公投,怎么拿母法的“原因”做为除外条款呢?提案人究竟是不明白自己提案真意?或
是企图一体适用?令人不解。
有关堕胎议题,无论是在欧洲或是美国,都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辩论,胎儿究竟算不算人?
在女性自主与胎儿性命二者应该如何权衡?确实值得我们这个社会一起思考,但这样的思
考必须建立在清楚的提案真意上,必须让社会大众明确知道提案的目的以及通过后将带来
的效果为何。就目前为止公投主文与提案人及其所属团体的说明来看,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听证会即将召开,就看提案人是否提出公投主文修正,进一步厘清其提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