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看法令是这样没错 但是后来有解释令再特别加强说明这一段
所以你只回答一半 可以参阅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年9月15日台79劳动二字第21827号凾:
‘不可归责于雇主之原因时’之范围,系属事实认定问题。简单来说 要看特休未休原因
归属于谁
再来就是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劳工应休之特别休假日于
年度终结时,如有未休完日数,雇主非必发给劳工未休完日数之工资,端视其原因而定。
则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不休假工资,即应就其债权发生之事实,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
,负举证之责。”
原原PO下面有人其实就给予很好的提议 就是先复职后 再提出特休申请 当然特休是要
劳资双方协议 如果要连休七天公司以生产或其他理由要求劳方改休其他天 那当然是没问
题的 所以看原原PO是否愿意为了这七天特休再拖更久才离职了
不然原原PO就真的只能放弃了~毕竟目前看起来责任归属是在原原PO身上
※ 引述《dancingmoon (点心母)》之铭言:
: ※ 引述《reggle09 (LULU)》之铭言:
: : 请问育婴假结束要离职了
: : 但我还有七天的特休没有休完
: : 刚刚打给人事
: : 他是说没有休就是没有了
: : 也不会换算成薪水
: : 但七天换算成薪水也有一万多块
: : 对于单薪的家庭是满多的
: : 请问人事这样说是否合理呢?
: : 我请育婴假之前也没有考量到特休的问题
: : 想说离职未休的假本该就算成薪水
: : 没想到有无故消失这种事
: : 请问各位有遇到类似的问题吗?
: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4条
: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