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clouds (创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铭言:
: : 清零2.0其实有合法性的问题.
: 我贴一个法条就可以打脸你 清零2.0 绝对没有合法性的问题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39&flno=7
: 第 7 条
: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 你贴了这么多法条 却忘记这一条 难道你要打到行政法院 还是打到大法官会议
: 我保证你一定输
你这个讲法很好,
但其实前文我的主诉是行政程序法这几条:
第4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第6条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7条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不要跟我战适不适用这几条, 太LOW)
我的证明方法很简单:
圈人的方式不外乎人、事、时、地、物,
清零2.0明显是圈人: 华航机师.
而不是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的圈物
(疑似接触特定物,如病人、尸体)
问题是:
你圈的这一大票人(华航机师),有留职停薪中的、有体停中的、有坐办公室一个月了的,
请问你叫这些人去清零2.0、去检疫14天是怎样?
“采取之方法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第7条)
这只是第一点,
随便举例就还有办公室人员: 机师不少是要坐办公室、进办公区的,
结果你圈机师不圈办公室人员? 你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坐办公室不会传染?
(第6条)
这就是基本上疾管局都走传染病防治法, 没在用纾困条例第7条的原因。
或是暗示你他在用纾困条例第7条, 但检疫通知单就是看不到。
ok你用啊, 我看你怎么解释抓体停的人去检疫这种蠢事。
(到头来你还是得回到“疑似接触”, 最多“14天内有上线飞的”)
所以这篇中时报导写得不错,
至少他打到了一个哏: 疾管局对于航空公司的运作一知半解。
昨天的记者会其实也有类似的情节啦, 就是那1279人的机师验血报告,
动动脑: 为何1279人就是永远做不完? 半个月了还在每天拿那张牌子出来?
就是有人唛爽不验啦!
你叫体停在家好几个月的人验个屁!! 叫留职停薪出国渡假的机师回来验个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