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远航班机GPS故障要机师自行离职 高院:

楼主: ahodes (宇宙护卫队)   2019-07-31 16:00:16
目前司法院只找得到一审,
案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劳诉字第 320 号民事判决
里面个人认为最有参考价价的, 是关于何谓"工资"的认定,
简单的说, 并不是你公司说不是工资就不是工资,
必须用"经常性给与"做辅助判断,
例如差勤费是工资,
飞安奖金就明显不是.
比较讶异的,是法院真的有采"最后手段性"当解雇合法与否的标准,
一直以为法院是很偏资方的,
或是因为判决书比较难写、要打的字比较多所以法官懒得用这东西.
所以判决是认定机长关于"如有任何异常"的判断有错,
但解雇不符最后手段性.
个人比较有意见的是:
1.认定机长关于"如有任何异常"的判断是否有错,有引用民航局人员的证词,
但民航局在这个事实的证明上, 其实利益冲突,
因为飞机超出终端空域不是机长错, 就是民航局错(文字模糊、本不该给适航),
民航局人员的证词其实并不可信, 应该去多传唤几个飞行员当专家证人.
2.用航空公司的内部给薪规定判断停飞期间的薪水怎么给,
无异放任航空公司可以片面随意更改薪水发放方式,
航空公司可以用任何理由规定停飞,
而且停飞后就是公司决定给什么薪水就给什么薪水,
违背民事上一个很普遍的原则: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能单方更改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然这很有可能是受限于民事上辩论主义、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因.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31 17:21:00
最后手段性就是司法实务出来的原则,为什么要讶异,基本上实务偏劳方居多,资方会赢都是程序蒐证作得到位才可能赢。与其说公司越大越赢,不如说大公司程序做得很好。辩论主义有分民刑事吗?
作者: summerleaves (内湖全联先生)   2019-07-31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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