咳.. 这样会让人误以为法律最后是有在重量训练的人赢,
或是律师多的人赢。
我们来回想一下好了,
大家曾否怀疑, 为何在国外公家机关填申请书, 例如买卖汽车、考驾照,
或是入境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时,
总有一堆囉哩囉嗦的法律引述、要你担保所述内容为实的勾选框框呢?
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以刑责担保你所述内容真实性的方法。
因为很多资讯公务员无从查证,或者查证成本过高,
因此公家机关希望你用陈述的方法, 去满足法律上所要求的条件,
(例如你没有携带大麻、非从事商业活动而带免税品、未曾犯罪等入境条件)
但总不能让申请人胡说八道吧?
胡说八道又有蓄意、不小心、不知法律之分 (即故意、过失、不法意识),
因此实务上就以囉哩八嗦一堆法令规定、例示的方式 (即程序上的正常法律程序),
让你勾选已经阅读完全部文字,
这样你以后在任何场合,包括法院、移民局, 就不能做非蓄意、不知法律的抗辩。
引用到台湾,
就是常见的要你写切结书去警察局报案, 拿报案单去另一个行政机关申请的做法。
(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例如领事局,就可以抗辩自己无违背法令的主观犯意)
就遗失物申报而言,
切结书的内容通常要你载明在何时、何地遗失何文件,
因为担心被歹人所用, 所以前去申报物品遗失等等,
这种做法理由同前, 就是警察根本不可能去查证到底是真的遗失or被窃or鬼扯,
但警察又不能随便拒绝or接受报案,
所以用这种担保方式, 去决定文件嗣后出现后该如何处理:
不是持有文件的人犯侵占遗失物罪, 就是报案的人犯未指定犯人的诬告罪。
这样不管审、检、辩、当事人两造, 在举证责任上都轻松多了!
那们看一下护照条例。依新闻所述, 是依第19条、第20条及第25条:
第 1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换发护照:
一、护照污损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变更,与护照照片不符。
三、护照资料页记载事项变更。
四、持照人取得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五、护照制作有瑕疵。
六、护照内植芯片无法读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换发护照:
一、护照所余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护照非属现行最新式样。
三、持照人认有必要,并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 20 条
持照人护照遗失或灭失者,得申请补发,其效期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依其规定:
一、因天灾、事变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护照灭失,经主管机关或驻外馆处查
明属实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二、护照申报遗失后于补发前寻获,原护照所余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
期补发。
三、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第 25 条
持照人有前条第二项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护照系伪造外,主管机关或驻
外馆处应撤销原核发其护照之处分,并注销该护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或驻外馆处应废止原核发护照之处分
,并注销该护照:
一、有前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情形。
二、于护照增删涂改或加盖图戳。
三、依规定应缴交之护照有事实证据足认已无法缴交。
四、身分转换为大陆地区人民。
五、丧失我国国籍。
六、护照已申报遗失或申请换发、补发。
七、护照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未经领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机关或驻外馆处应注销其护照。
然后详细的申请情形我不清楚,
但如果真如新闻所写须向警察报案,
就很可能是依第20条申请补发, 所以报案的长荣空姐才会只有19人 (7/4中时).
6/28的新闻有提到长荣律师要帮忙以“非法扣留”报案, 不知后来怎么样了?
我是想说, 刑事报案遗失后是一翻两瞪眼,
刑责最后都是自己担的, 不会因为律师帮你就没事,
律师都很聪明, 当然不会让自己落入“共谋”(共同正犯)里,
而只会依著当事人意志, 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