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工会提出的内容是否违反了诉讼权?

楼主: ahodes (宇宙护卫队)   2019-07-05 12:40:13
※ 引述《I7I (小选)》之铭言:
: 在桃空职工针对不秋后算帐提出的具体方案里第三条
: 公司不得对参与本次罢工之所有工会、工会会员、干部
: 以及协助人员为法律追诉及求偿。
: 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六条保障的诉讼权?
: 就像之前工会让空姐签切结书,但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 所以该切结书根本无法律效用,空姐们不因为签了切结书就不能领回三宝,
: 不然工会就是犯了侵占罪与违反了护照条例。
: 所以阿,如果长荣签了不秋后算帐,但因为第三条牴触了宪法
首先必须说明, 宪法是非非非常上位的法令,
除了极少数的条文外,例如第8条, 是不能直接适用的,
因为客观上根本做不到,
大部分的条文都太原则性、宣誓性、政治性,
适用的主体、客体、范围、限制、例外等等都无法确定,
甚至因宗教、价值观的不同, 不同国籍的人、法官、教授的理解都不同,
所以大部分的情形都只是拿来当原理原则、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适用,
你讲的宪法第16条就是。
再者,法律文字都很讲究精确性,不是你觉得差不多就是那个样子,
“不得对....为法律追诉及求偿”和放弃追诉权是不一样的,
前者是一种和解契约式的约定条款, 原则上有效,
后者是放弃公法上诉讼权的约款,常见在县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原则上无效.
(保留法律上追诉权是差不多等级的笑话, 这就不说了)
至于所提的切结书,因为没看到原本, 其实无法评论,
但如果真如新闻所讲,它就只是约定保管及返还的方法,
而且是自愿性的, 明显不是某些人想要带到的风向“扣留”,
当然不会无效。
现在实务要无效, 都只会用违反强制规定这个理由,
台湾解严之前才会动不动就用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这种烂借口,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国家安全差不多, 一般我们是称之为借口, 不是法律理由。
(因为法律解释的原则: 概括性的规定,解释必须从严。解严前是从宽在用。)
以下是帮助大家看这戏的一些法律上观点:
<<工会法>>
第 35 条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劳工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担任工会职务,而拒
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对于劳工或求职者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
三、对于劳工提出团体协商之要求或参与团体协商相关事务,而拒绝雇用
、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对于劳工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为前项规定所为之解雇、降调或减薪者
,无效。
现在两边相执不下的, 就是这“不利之待遇”要不要约定、该怎么约定。
那为什么一边要约定、一边不要呢 ?
法律既然有规定, 那就照法律走, 为什么要约定呢?
这其实是法律的立法技术问题。
因为各式各样的理由, 法律文字未必每次都会写得很详细,
这“不利之待遇”我们在法律文字的分类上, 叫做“不确定法律概念”。
只要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文字, 最后就真的都会很不确定(真是废话!),
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学说、海洋法、大陆法、政治立场、宗教,结论会跟着变,
对于当事人来说, 就是无穷无尽、不知何时才能终了的诉讼程序, 尤其是台湾。
这时候, 经济实力就会影响当事人要不要就该不确定法律概念做详细约定的决策。
很容易理解: 看不到终点的诉讼程序,代表的是时间和金钱,
时间和金钱强的一方, 会拒绝就该不确定法律概念条文明确化的约定;
时间和金钱弱的一方, 就会千方百计要把它明确化。
先酱子。
刚本想查员工优待票的法律定性, 但还没有很确定自己的想法,
有兴趣的人可以查查buddy pass、Zonal Employee Discount、ZED 之类的词,
目前是一直查到DGS (Delta Global Staffing) 的员工关于buddy pass的抱怨,
以及他们的求职公告直接写没有buddy pass 等等。
问题是这样:
员工优待票都是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公司签约,
那除非航空公司终止和其他航空公司的契约,
航空公司就是必须接受外航的ZED票申请。
那么, 航空公司不让自己的员工拿ZED票去外航用,
反而让外航拿ZED票来自己航空公司使用,
难道不是上面“不利之待遇”?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5 12:44:00
切结书有截图哦
作者: jzzy (湿底下请找我)   2019-07-05 12:46:00
这不算不利之待遇吧
作者: werqq (werqq)   2019-07-05 12:47:00
行政法名言: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除非是大法官 不然宪法摆在那边好看的
作者: TsaiMoshia (Moshia)   2019-07-05 13:17:00
问题大法官根本也是蓝绿打手......
作者: I7I (小选)   2019-07-05 14:29:00
https://reurl.cc/9myeO 这个是切结书的内容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5 14:39:00
这切结书不用太专业也看的出来无效
楼主: ahodes (宇宙护卫队)   2019-07-05 15:19:00
法国律上理由是? 我是看到“得当事人同意”之阻却违法。另外请问有取回三证的约定、公告内容截图吗?法律上理由
作者: I7I (小选)   2019-07-05 15:38:00
目前还没有看到领回三証的申请书,据说有的空姐是用手写的?但工会方面否认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5 15:43:00
蔡律说明: 放弃将来取回的权利,这根本就还不是权利,那来的放弃可言里面那个"愿负法律责任" 又有什么法律责任可言?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5 16:49:00
这个同意我可不可以撤销?可不可以终止?如果是一般物品可能还有得说,今天是个人证件这种重要的身分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取回就很夸张了,何况这不是一个看得到期限的约定,三天五天或许都还可以谈,如果他罢个一年半载你觉得这个约定还有效吗?
作者: Rinehot   2019-07-05 17:21:00
反攻大陆之日归还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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