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典型(诉讼)权利滥用的情形,
(俗称滥告)
(脸书上有道友是称之为“恐吓”)
因为即使法律行为一部无效,除去该部分,
他部分仍可以有效(民法第111条),
更何况长荣空服的罢工又不是只用劳工董事这理由,
主要是外站津贴,外站津贴当然是调整事项,
原告方是派律师提告,不可能不知道这些。
律师乱告一事:
联电宣家二代婚变滥诉 律师被律师公会移送惩戒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2299
滥告在日本裁判实务上,
被认为构成“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相当于我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台湾已有法院承认。
滥告是台湾司法系统一直overload的主要原因,
太多法官不堪负荷,相信法院态度只会愈来愈开放。
(当然 面有一大部分是官僚主义造成的低效率,例如这种滥告,用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2项是可以迳驳回的。相信这也是原告不提假处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