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应该有很多人对于工会要争取劳工董事的诉求非常不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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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工代表以比照政府独立董监事地位派任的规定,基本上这措施会有政府与资方立场不
同时的问题,而劳方自行选举指派董事代表的制度,基本上是属于营利社团法人的参与治
理机制,没有库藏股代表或是其他股份代表的资格,基本上也是不合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而且在属性上属于独立董监事的条件,因为劳工董事代表必须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必备身
分资格要件,而劳工董事的选举与任用就必须有法源足够的依据,否则就是工会团体理事
长或其指定代表兼任。以工会成员兼任劳工董事固然足以代表劳工,但是工会成员是受雇
劳工,董事身分则在法律上不是属于劳工身分,于是劳工董事具有雇用者与受雇者双重身
分,在民法上又有不得双重代表的限制规定,所以劳工董事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意见,
就会发生利益冲突与利益回避的法律问题,如果法律修订时没有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特别
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利益冲突问题,那么这次劳工董事的修法提议显然就太粗糙了。如果我
们不能考虑好每个法令环节,就算立意良善但执行上也会有所障碍,因为人对于利益的诱
惑是很难避免的,尤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又已经成为国内法,这种利益冲突的应用上
也适用这公约内容,如果遏止与预防显然应该事先防范,否则出现空窗期又会出现更大的
问题了。
民营企业增设劳工董事牵涉非常广,行政部门跟立法部门都尚未有共识,我实在不了解
为什么要拿来当成罢工的诉求,而且这个诉求遇到问题时在依法无据时要如何仲裁?
再说,这个诉求跟旅客完全无关呀!!凭什么拿来当成绑架无辜旅客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