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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00:07:40[媒体名称]自由
[新闻日期]2017-11-02 07:57
[网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40687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远航10月陆续发生飞机擦撞、班次取消、解雇工会干部等事端,逼得董事长张纲维亲上火线说明,近来又有一起劳资诉讼被法院判败,可谓面临多事之秋。
远航解雇原遭遭抗议,劳资诉讼又败诉,面临多事之秋。(资料照。记者陈纭甄摄)
远航解雇原遭遭抗议,劳资诉讼又败诉,面临多事之秋。(资料照。记者陈纭甄摄)
远航104年把王、张2名客舱长调成地勤运务员,少了飞行加给,形同变相减薪,被台北市劳动局裁罚2万元。远航主张2人涉及职场霸凌,职位调动合理,提告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阐明“工资”为劳动契约核心,不得任由雇主“片面”扣减,判远航败诉。
远航指控,王、张2女担任客舱长期间,恶意攻讦并霸凌组员,对公司督导及工作态度乖张,言行嚣张,张还曾扬言烧掉飞机排班班表。
远航认为,2女惯性在网络上批评公司与乘客,影响同组组员士气,危及飞安,基于乘客安全,空服处评鉴委员会会议建议调任至地面或停飞,待再训练后视情况恢复职务。
远航主张,飞机上工作空间狭小,空服员无法时刻与家人亲友联系,较地勤多了飞行津贴,乃全世界使然,不同工作本有不同薪资,调职减薪并不违法。
北高行合议庭指出,“工资”是劳动契约的核心,资方在调整劳工职务导致减薪前,须先与劳方协商,不得以任何名目“片面”折扣或减额薪水,依法须给付“全额”薪资。
合议庭解释,远航把2名客舱长调为地勤运务员前,并未先与她们协商,属于“劳动条件之不利变更”,因此认定北市府开罚有理,判远航败诉,可上诉。
律师郭德田指出,资方调动员工时,必须遵守“劳动基准法”10-1条规定的5原则,分为1.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2.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3.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4.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5.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郭德田解释,公司聘任员工时,签订的职位与薪水已于面试谈妥,若上任后想将他调到其他单位或从事不同职务,须取得他的同意,公司不得片面强制员工配合或是减薪。
他建议,公司应与工会或劳方代表拟定工作奖惩规则,日后若遇到不适任的员工,才有汰除依据;而劳工遇到公司片面降薪或调职,可先向县市劳动主管机关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如不满意结果,再寻民事诉讼请求给付全额薪资及恢复原职、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