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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员超时工作19分钟 华航被罚30万元
2017-04-18 20:23联合报 记者吕开瑞╱即时报导
中华航空104年6月2日从桃园飞往四川成都的当日往返班机,去程无
延误,回程时因成都机场重新装货延误,加上流量管制而延迟起飞,
回到桃园机场时,已是晚上7点多。
10天后桃园市府劳动检查抽中这个航班,经检视7名空服员工作时间
是早上6点5分报到,晚上7点14分报离,共13小时9分,扣除休息50分
钟,工时达12小时19分,认定违反劳基法连同延长工作时间最长12小
时的规定,开罚华航30万元。
华航不服提行政诉讼指出,航班常因不可预测因素而延误,当天是成
都机场重新装货而延误35分钟,加上天候因素、航班密集而流量管制
,班机原地等候50分钟而延迟起飞,这些都非航空公司所能控制、预
见和防范,主张符合劳基法规定的“突发事件”,且班机停等时,空
服员分二组轮流休息,主张撤销裁罚。
法官审理后认为,机场装运货物和天候因素的流量控管,属于航空公
司的风险控管,这些因素造成的班机延误,不符合劳基法事前无法预
见的“突发事件”定义,且劳动检查时已扣除空服员休息时间50分钟
,认定空服员确属超时工作,判裁罚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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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一例一休...咦 104 年?
这样一来把时间压到极限又不安排备案的情形会减少吗
还是会想出其他招式出来省钱呢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105年度简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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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雇主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者,处2 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罚锾,行为时之劳动基准法第79第1 项第1 款定有
明文。查原告指派104 年6 月2 日在航班CI-551及CI-552
上之劳工周佳仪、王小敏、陈孟婷、黄慧明、洪吟宜、赵
刚及赵婕心等人,其当日报到时间为6 时5 分许,报离时
间为19时14分许,扣除休息时间50分钟后,其一天之正常
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作时间共计12时19分,超出劳动基准
法第32条第2 项规定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12小时上限,此
有桃园市政府104 年6 月18日劳动条件检查访谈纪录可稽
,且原告前揭之主张,亦均不足采,已详如前述,是原告
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 项规定之事实,洵堪认定。故
被告依行为时之劳动基准法第79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并
因原告于本院106 年2 月13日言词辩论期日亦自认本件系
第7 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之事实(见本院卷第119 页反面
) ,经审酌行政罚法第18条第1 项及改制前桃园县政府处
理违反劳动基准法事件统一裁罚基准第25项规定( 第7 次
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处30万元罚锾) ,于法定罚锾额度内裁
处原告30万元,于法自属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