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爱搬家公司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16:41:39
我有一点疑问,11年来你们公司成员不曾轮替过吗?
你为何能断定11年前没有发生此事件?
就算你们公司有留有11年前所有的消费纪录,消费纪录有办法还原当时搬家状况?
如果你不是老板,只是热心员工,我劝你不要太深究,
下面情形我推演一下你就会明白
1.因为ID使用者已消失,你要追查只有去警局报案,因为PTT官方不会提供使用者资料,
除非你上警局报案,有公权力介入才可能
2.你真的够热心去备案,警察一看一定先跟你讲这不会成,你还执意要告吗?
3.你真要告,要跑法院欧,前面还得等警察去跑流程查资料,我直接贴人家写好的
1.确认对方是指名道姓。2.毁谤的言论有针对性与独立性(客观的对你),如果都确定。
2.打印网页,且将网页存盘。
3.先向各地区的警察局(派出所)备案!没发生什么事,不受理报案只能备案!
然后请警员帮妳做一份笔录!然后警方会将你的报案内容上传至警政署的知识联网!
请记住1.要带证件~2.要带打印记录若成立会开立报案三联单
3.领取报案三联单(报案三联单要保留,到时抓到人有用到)!
只要到派出所都会帮你受理,只要一间受理全国警方都知道。
4.警员会连络电脑犯罪的警察,有较热心的会帮你调查出发讯人的真实资料。
有资料后准备提告,提告程序有分刑事提告与民事提告程序不大一样,法庭也不一样,
一样的是都要有证据,这个资讯上各地方法院网页都有还有诉状范例可查,
法院诉讼程序很冗长,一庭光成立后到言词辩论前就已经至少要跑三次,
所以一件案件若拖久一些到判决确定乃至上诉到二三审,
判决确定跑法院2、30次都是很平常的事,只是在此提醒您,
网络诉讼正误其权才能提告且除了毁谤,在网络平台涉及公然侮辱或毁谤,
那是公诉罪,要提告的证据还得充分,
否则还会被反告诬告,所以一定要思考再三,准备好才能行动。
红字那边有看到吗?
真的跑20-30趟划算吗?
你是老板还无所谓,你是员工的话老板肯付薪水让你去告?
告一告老板还要跟着出庭欧,这样真的对公司营运有帮助?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5-10 16:48:00
就算找到人 也只能各说各话 谁能还原阿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16:49:00
11年了,有些东西有可能是"历史共业",人事全非当人各说各话
作者: JIAtw   2014-05-10 16:50:00
谢谢.你也很热心.我要强调绝对没有要告对方.只是要删除文章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16:51:00
你要求山文就是无理了,这等于压迫言论,这个版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存在的,说删就删?在你不能证明此事件不存在的前提下,你要求删文就去备案,告
作者: kone514 (小胖龙)   2014-05-10 16:55:00
你说的就是对别人就是同行抹黑?劝你还是别在回比较好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16:56:00
告下去让公权力介入查清楚,不然站在这个版成立的立场,要求
作者: kone514 (小胖龙)   2014-05-10 16:56:00
不觉得你们公司因为你的回文名声变的很差了?
作者: kone514 (小胖龙)   2014-05-10 16:57:00
本来还不知道有这篇文感谢你的回文让我不会用你们公司搬家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16:59:00
你可能不了解这个版的风气,这里不是一味无理的攻击店家,一些无理要求奥客跑来PO文还不都被人嘘,这里大都是站在"理"
作者: BLE (落石)   2014-05-10 17:01:00
删除文章...除非你能证明他真的是错的 不然你不能要人家删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17:01:00
字那一边的人,如今,你有站在"理"那一方吗?
作者: tks9527 (谢谢你9527)   2014-05-10 17:02:00
11年了,过追诉期了还去警察局??
作者: JIAtw   2014-05-10 17:03:00
hcbr我第一次使用PTT.你说的我认同.不能阻止别人言论自由.
作者: ffhh (冰封雪藏的火热)   2014-05-10 17:03:00
2003..青春美好的回忆哪~ 雅典奥运 南亚海啸还没发生的时间点
作者: pretzel (椒盐卷饼)   2014-05-10 18:09:00
11年了 怎知不是真的 还要求删文实在是...
作者: longya (嗯)   2014-05-10 18:51:00
动不动就想告人的公司…我知道以后搬家要先剔除哪一家了
作者: licht   2014-05-10 18:54:00
拿什么理要求删文啊......另外推楼上long大
作者: fireflyyen (夕殿萤飞思悄然)   2014-05-10 20:09:00
板规4.3.3请参考,若无法还原当时情况,基本上要求对方删文是不合理的,其次板主也无权删除文章(除非违反板规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05-10 20:53:00
JIAtw 你能做的 就是好好写一篇感觉得到店家诚意的文章来回复那篇文
楼主: hcbr (hcbr)   2014-05-10 22:08:00
g大,不用了拉,11年后人事全非,再扯也是张飞打岳飞...这间公司还能开到现在,过了11年,表示他们有通过市场考验呀所以说这家公司糟糕?我认为不至于很差拉,差的早被市场淘汰了
作者: JIAtw   2014-05-11 03:10:00
fireflyyen-你说的很清楚.谢谢gmoz谢谢你的建议hcbr.像你这么理性热心的人我只能对你说赞+感恩
作者: smano (小乔)   2014-05-13 00:45:00
特杝要求删文还真的让人觉得此地无银三百两…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5-13 15:38:00
11年就算乱写追诉期也过了 XD
作者: bencheming (斑鸠明)   2014-05-14 13:21:00
大爱搬家,好的,不会往来。
作者: abyz (妳们来吃烤鸡吧)   2014-05-15 02:23:00
来晚了好像错过什么了 不过辜了一下狗看到之前的回应了这种回应的态度 嗯嗯… 知道哪家公司要跳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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