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罢免SuperBike 版主 JOB314 一案 (本文)

楼主: GeminiMan (GM)   2016-04-13 11:15:12
一、小组长 SES 曾针对此案询问群组,关于罢免的程序,
皆已答复,同小组长 SES 于 L_RelaxEnjoy 组务板的
判定理由。
二、[公告]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3 修订版 v2.0
属群组规范。小组长 SES 未更新至最新版本,属行政上
的疏失。然该规范于 2013.8.11 即已公告,即具公告
效力。
且该公告均经转录并于 LifeNewboard 生活娱乐馆群组
连署板及 LifeRecallBM 生活娱乐馆罢免板主连署专板
置底。备注连署的看板,及罢免板主的相关程序。发起人
皆有详读置底公告的义务。
三、组规关于罢免板主的程序。
<删除板主>
1.若为自愿请辞,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
2.若非自愿退位: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
板发起连署。
0>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并于小组长定案后七日内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1>罢免原因需符合公众议题,并由小组长审核。
小组长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
2>发起人须符合资格登入300且发表200。
3>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将连署文转录至该看板及小组事务
板,告知进行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遭处分致未符合
发文限制者可由他人代为转录,分身帐号无效)
4>板主不得删除上点所提之告知文。(建议连署者自行存证)
5>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连署遭裁定不合组规而无效)或利用分身ID
发起连署,其发起人于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于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
连署。
6>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未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者,三个月
内不得提出罢免连署。
(一) 大标即已写明“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 板发起连署。”
细项亦写明需依序提出,“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
及小组长定案判决,并于小组长定案后七日内于小组事务板
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罢免原因需符合公众议题,并由小组长审核。小组长得
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
(二) “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连署遭裁定不合组规而无效)
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其发起人于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
不得于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超过
连署结束时间四十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未
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者,三个月内不得提出罢免连署。”
(三) 依程序,连署案发起人需于组务定案七日内先至组务板提出
罢免申请,由小组长判定是否同申诉案申诉理由及符合公众
议题性质,始同意发起连署。
连署案满七日,向小组长申请,审核连署案有效票数,确认
是否通过连署案。
细项亦明列“小组长定案后七日内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
板主申请。”
“申请”审核提案的有效性,所管同意发起提案,“申请”
审核有效票数,为常规做法。
四、查本案于使用者 TurTao 发起连署时,即未先至 L_RelaxEnjoy
组务板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故未符合组规程序,依第 5 款判定“程序不符者,一年内不得
提出罢免连署”。
发起罢免板主提案,亦含情绪性文字,多项与申诉案无关之理由。
综上述四点,此案仍维持小组长 SES 的裁决,判定该罢免板主案未符合
程序,为无效之罢免案,发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发起罢免连署。
※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龟)》之铭言:
: 7. 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
: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 申诉人:turtao
: 申诉之小组长:SES
: 申诉事由:罢免程序不符之判决
: 关于组务 SES 于 #1N1ibvpA (L_RelaxEnjoy) 判决我罢免程序错误
: 情由:
: 我于 Wed Mar 23 12:58:17 2016
: 依照组务版规定 "[公告]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3 修订版 v1.0 " (名称暂定便于区分)
: 于LifeNewboard版提出罢免连署,并转录至组务版L_RelaxEnjoy
: 但后续发现,组务版并未更新组规
: 组规已于 Aug 11 2013 更新为 v2.0,其v1.0为2013以前之规定
: 去信SES版主后,版主于 Thu Mar 24 02:34:28 2016 更新组务版规定
: (我发起连署,且转录至组务版后,组务方才更新组规)
: 连署满 7 日 0 时 9 分后
: 于组务版提出罢免申请 #1M-u5iLr (L_RelaxEnjoy)
: 至 Wed Mar 30 15:05:27 2016 连署自动结束后,将罢免连署转入组务版
: 但
: 组务于 #1N1ibvpA (L_RelaxEnjoy) 发布公告,宣告罢免程序不符
: 控诉主因
: 1.我发起连署在前,组务更新规章在后
: 2.虽信件中组务SES表示"依照最新版本",但申请刚好压在新旧之间
: 依照程序正义而言,是否该以旧版规章、或有利于申请者的为主?
: 况且我已经遵循旧版公告发起连署了,是要怎么"先"提出申请呢
: 3.我信件有询问,组务却避而不答
: "我是先连署呢,还是要先在L_RelaxEnjoy上发起申请"
: 但组务并未回答此一关键性问题,后续却以此点作为程序不符驳回之缘由
: 4.组规未写明申请须待核可
: 组规 <删除板主> 第2条 为
: "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板发起连署。" (新版)
: 规章内容并未写明,申请是否需待核可
: 5.组规前后矛盾
: 组规 <删除板主> 第2条
: 2.若非自愿退位: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板发起连署。
: 但第2条 6款却载明
: 6>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略
: 前面规定 先申请,再连署
: 后面却是 要先连署满七天,才能提申请 ????
: 且,此两者"申请"字样可视为相同,理由如下
: 阅读 第2条 之全文,所有"申请"均可明指为"非自愿删除版主"(也就是罢免)
: 由下列条款可观之
: 第2条主文:提出罢免连署申请
: 第6款 > 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
: 第7款 > 提出申请后,小组长可视情况延长连署时间
: 第11款 > 被连署罢免期间,该板主不得以推荐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请*。
: 除第11有明文写"新增版主之申请外",其余"申请"字样并无任何附注
: 依照前后文意,应可认明 第6款 第7款 与主文 之"申请"为同一目的 "申请罢免"
: 结论
: 1. 组规规章内文程序部分有前后矛盾之问题,建请组长进行修改
: 2. 虽我提出之罢免案未符合组务认定之程序,但实质上我一路均按照规定办理
: 3. 仅因组务未更新组规于组务版,且刚好介于新旧组规更新之际
: 且并非我的疏失,我亦有去信询问,而组务却未回答此一关键问题
: 即以此认定我申请罢免之程序错误,且依程序不符禁止我提出罢免一年
: 实令人难以接受
: 希望组长能依情于理上,更正此一判决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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