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罢免SuperBike 版主 JOB314 一案 (沟通)

楼主: TurTao (偶速小海龟)   2016-04-11 21:10:37
※ [本文转录自 TurTao 信箱]
作者: SES (大家要乖啦)
标题: Re: 关于superbike罢免版主的问题
时间: Mon Apr 11 06:53:48 2016
申请罢免
> 组长审核理由通过
> 发起连署
> 连署达门槛或截止 到组务申请裁定
这是群组长解释的
也就是说今天即使上告上去
群组长也是会用程序不符打枪
我有跟他说一些写得不够清楚的地方要再写明白一些
很遗憾群组长表示这样是程序错误
※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龟)》之铭言:
: 组务事务
: 关于您 #1N1ibvpA (L_RelaxEnjoy)的判决
: 前段罢免理由我确有夹杂情绪性文字,这点致歉
: 但程序问题如下
: <删除板主>
: 1.若为自愿请辞,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
: 2.若非自愿退位: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
: 板发起连署。
: 6>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未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者,三个月
: 内不得提出罢免连署。
: 第六点之 "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
: 与第二点
: 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板发起连署。
: 组务您目前将这两段解释为
: 先提出申请,"待组务核可"后,再至LifeRecallBM发起连署
: 我想您是这样认为的
: 但规定内并没有"待组务核可"此项标注
: 况且第六项有 "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提出申请 "
: 且,"提出申请"的字样,与上方的第二点"提出罢免连署申请"极为相似
: 且整篇部分均在讲非自愿退位(罢免)的部分,两者"申请"所述的东西均相同
: 也就是说,这份规定第六点跟第二点 是前后矛盾的
: 到底是要连署完七天再申请,还是要先申请后再连署 ???
: 所以
: 您判决我为不符程序
: 在此提出异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