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不服 L_TaiwanPlaz小组长 判决 站内信7

楼主: eddie318509 (小语)   2014-12-23 23:55:58
※ [本文转录自 eddie318509 信箱]
作者: eddie318509 (小语)
标题: Re: [通告] 改判通知 [公告] redmj110 改判公告 #1KRPi-s1 (L_Taiwa
时间: Thu Dec 11 19:00:50 2014
小组长晚安:
有关redmj110未经同意转录本人文章,我提出新的事证麻烦小组长查阅
若有资料错误误解处请多多包涵并给予指教 谢谢
底下为本人查到著作权相关条文
第 5 条
本法所称著作,例示如下︰
一、语文著作。
第 10 条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84 条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请求防止之。
第 8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第 88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
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
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
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
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
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第 88-1 条
依第八十四条或前条第一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第 92 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是我所查到的资料 而站规有明文规定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而站规
第十六条(检举应注明事项)
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
二、被检举人
三、检举事由
四、所附证据
前项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第十九条(申诉应注明事项)
提出前条申诉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
二、为认定或处分之人
三、认定或处分之事由、内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证据
前项申诉内容不全或不真实,且于通知补正期限内仍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以上这两条皆未提及"可未经同意便可转录他人文章"
即使站规这两条提到也是违反著作权所规范
而站规也明文写出未经同意不得转录他人文章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在此希望小组长能明辨是非 勿让他人触法
立即改判 维护被侵权人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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