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L_LifePlan 看板 #1Jhts5gh ]
作者: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Re: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时间: Sun Jun 29 10:44:18 2014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铭言:
前文恕删。仅针对问题删除不必要赘言。
: 疑问与补充说明:
: 1.版主只单凭检举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之个人意见,
: 就要求被检举人提出相关事证: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而后再搜寻与网络之蒐集资讯,补足其水桶之正当性,是否过于
: 草率?或著说是被先认定有罪再来找证据?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据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针对定
: 义(中华民国法律哪边有定义既往症?)在着墨,不知其意义在哪?
无法律定义,推文者竟自行定义“可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是否过于草率?据了解业务员不得透过网络招揽保险:http://ppt.cc/kAAh
函文亦同时提醒保险销售员“应致力充实金融消费资讯及确保内容真实性”,
事实上“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险法或相关律法之定义,是否可能误导
不无疑问。如有必要,本人愿向金管会提出检举以释疑。
已知一般社会大众之保险智识不及于保险从业者,此为社会通念,身为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会大众之阅读角度作为出发点,查“既往”之中文
解释,为“过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众的阅读理解,容易
联想的是“过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转疾病不算既往症”
或“不可逆转疾病才算既往症”。
: 2.google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其网络上并无公布正
: 确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请问正确答案在哪?
网络公布正确答案:答案:http://ppt.cc/IIEG (原文已提及)
出处:http://www.limi.org.tw/main.php?Page=A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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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理论与实务(100秋) 试题 解答
容有疑义,迳向保险学会提出。
: 3.李永然律师之网页(http://ppt.cc/~gFx ):
: 已提醒说明:内文不得当成任何解说或其他解释,若"网友"一定要
: 引用内文时,请务必事前向专业律师做求证工作。
: 4.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认定-投保前与投保后的疾
: 病相同,是否能认定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 若依版主之解释,压疮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内文:治疗的
: 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
: 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住院为投保前
: 疾病之后续治疗,与我所提的既往症与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此案之判定在于“部位不同”,并不改变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属“过去的疾病”
此一事实。(其文中并未指称“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不算既往症”,为针对与其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压疮”令保险公司若主张保127应负举证之责作为依据)
以下处理结果全文:(前中末段与注,依内文作个人判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