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楼主: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7-03 00:29:44
※ [本文转录自 L_LifePlan 看板 #1JgonZS0 ]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时间: Thu Jun 26 04:09:04 2014
申诉人:mcintyre
被申诉人:wangseja
看板板名:Insurance
判决内容:水桶25天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3141598.A.D47.html
申诉诉求:撤销水桶处分
申诉理由:wangseja请我迳向小组长申诉,无沟通空间
(信件内容须检附吗?)
事实:
 版主节录之争议文: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争议文章全文: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
说明:
1.于全文后面已经提醒说明,请勿断章取义,这也是为了避免有人会
 误会只看一半的推文,请有疑问的可以多爬文
但版主却以考量阅读乡民做功课被误导"可能性",仍维持处分
2.若要说文解字来论"不能算是"的字义,并非100%肯定之字眼,属于
仍有疑虑的意思,故以下推论属版主自行推论,非我之言论
推得:可逆 → 不能算是既往症
反面解释:不可逆 → 算是既往症
http://ppt.cc/5xIA 该篇文章对于既往症的定义,基本上是属于该
文章作者的的认定,有"简单"的定义是否也有其他不同的解释?
另已在疾病与既往症是有区别的,并非可以画上等号,因此才在推文
说明两者是不相同的
已在疾病:指契约成立时,到事故发生时皆存在的疾病。
既往症:指契约成立时往前看,所曾经发生过的疾病。
 保险法127条指的是已在疾病非既往症
又依据行政函释:台保司(三)字第881825546号:
就所询“疾病”定义乙节,按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契
 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
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任。
 另依“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第二条第一项,“疾病”系指
 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 (或复效日) 起所发生之疾病。故被保险人
 于投保前所发生之疾病,保险公司得不给付,惟应证明被保险人于投
 保时仍在该项疾病情况中,且不因其为个人保险或团体保险而有所不

而我说以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的原因,在
于是以理赔的角度来论(保险法127条),感冒(上呼道感染)每个人都得
过,但肺炎是其并发症表现之一,但从事相关行业以来,没有碰过保
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得过感冒,因此拒绝理赔肺炎,也未看过类似之判

以上与公告水桶该篇文章说明之B点是相符的
 投保前发生而不能控制且反复发生,可主张保127拒赔
可以控制且不会反复发生,不可主张保127
 
3.寿险公会秘书长张仲源之采访资料http://ppt.cc/s2Mc
对于保前的疾病是否主张不给付保险金,重要的是看它是否符合:
1.该疾病在罹患后是否有复发的可能性
2.该疾病是否系慢性疾病的一种,如气喘,过敏疾病
3.该疾病是否涉及的范围至为广泛,如肺气肿,心血管疾病,高血压
4.该疾病的本身是一种长期抗战的疾病,如糖尿病
5.该疾病系被保险人确知并曾求诊的疾病,如先天性脑动静脉畸形
与提供保德信之前之网页说明(目前已移除)是相符合,这也是我会
以"不能算是"来说明,我想提供以保险公司立场的资料,何来是错误
或误导的?
4.依板规罚则第2条:请提供客观资讯或建议,切勿给予错误的方向或误

请问资讯的对错、是否客观只由一人判断、甚至几篇文章(资讯来源具
哪些专业人士背书?发表之期刊只为国图馆藏,期刊文章有谁背书?(
医学期刊被推翻的可多的了),版主自行逻辑推论的结果就可受公评?)
如不同的法官判决对于同一事件可能有不同的判决,因此才有逆转或
是恐龙法官的相关新闻,或如对于同一类事件,法官也可能有不同的
见解,如保险版曾经讨论过的高山症、海洋弧菌致死案等,有的法官
认为是意外有的认为不是
5.在PTT公开发文或推文,应属言论自由之保障之一,言论对错的判断,
应更为客观,是非对错、正确的知识并非与生俱来,且PTT应该是一个
 教学相长的论坛,而非检举就要提出相关资讯(我是被告了吗?),正
 反两面自由讨论(非争执),对不懂、不了解的人才是有助益的
举例之前的水桶案件也是这样的状况(随便举三例)
a.#1JRZVX7w
  水桶公告: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0073754.A.8DA.html
这可能是他个人的经验或是他的认知,而以下推文有不同之意见
,以一个对税务不熟悉人来说,发表类似的言论是有可能的
b.#1JL8CvIm
水桶公告: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98233107.A.D6D.html
→ mcintyre:虽不赞成终身医疗,但因为观念不同而被水桶真的是... 04/24 01:47
→ wangseja:只能说检举来信还是采罚则5来处理 我已经考量过了 04/24 12:31
→ wangseja:“单纯”的观念不同当然不会有检举或争执... 04/24 12:32
与版主观念不同被检举就要水桶?
c.#1JHLT3TA
水桶公告: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97063312.A.79A.html
  先不要默认立场该乡民是否为业务,不懂法规推错文要被水桶?
 
6.另对于先天性疾病的部分,非属争议事项,不多做说明
以下为之前常发言也被检举过,而目前较少发言乡民的推文:
推 dreamliar:既然是网络投保启动 何必还找业务讨论而不给人家机会? 06/22 01:46
→ dreamliar:资讯透明公开很好,但现行规范动辄得咎,连版上发言都会 06/22 01:48
→ dreamliar:被狂检举(耸肩) 06/22 01:48
       (个人OS怎么新增新版主就这么多检举啊?!) 
希望小组长能协助撤销处分,并回复拥有言论自由的保险版,谢谢!
作者: smart1988 (苍穹)   2014-06-26 08:26:00
需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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