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US_STOCK 审核始末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21-04-19 11:27:12
首先,
先就这次事件群组务nknuukyo未尽良善沟通之责任,
向IanLi组务与美股板的众连署人致歉。
以下群组务会说明这次在事务处理上的疏失与本可以小心的地方,
也谢谢hateOnas等于程序上所提出的疑虑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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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以下落落长的法规讨论会让人看不懂,
所以先简洁的说明这次处置失当的地方。
【非组务提出的开板申请】=>【群组务误会并依四、新增看板规定第3项作判断】
=>【群组务行使群组代表权代为处理】&【未确实做好要件审核与群组内沟通】
一、【非组务提出的开板申请】:
  通常由组务代转的开板申请会比较没有疑虑,
  但由连署人/板主直接在本板提出申请的比例也非常高。
  这主要是因为每个小组对新增看板的未必有自已小组的特别规定。
二、【群组务误会】
  本次事件因为看到是连署人本人提出,所以群组务先去查询是否小组有特别规定。
  该小组当时的规定有两个版本:
  2009/03/17:精华区-开板规定 (Law-Service)
  2010/07/18: [公告] 财金法律群组开版原则 #1CGmuHbZ (Law-Service)
  
  因为2009的版本还在讨论稿,而且主体仍是沿用zoea 2006年的版本,
  故以较新、较完全的 [公告] 财金法律群组开版原则 为准。
  其中在开板部分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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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故, 若欲在本组进行新版连署,请依据:
  A. 国家研究院组务问题讨论版精华区之 4. PTT国家研究院小组组规 3. 新增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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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按其设订之精神,应直接适用本群组的规定,
且以法理观之,适用上新法应优先于旧法。
三、【依四、新增看板规定第3项作判断】
  观本群组之 四、新增看板规定:
  本案非小组长依需求自行开设,故不适用第1项;
  且因2010开版原则的描述,应认 [未特别明订【开板流程于小组组规】],
  故,当依 四、新增看板规定第3项 作判断。
四、【群组代表权代为处理】
  因为群组务误以为这次申请也是上述的开板逻辑,
  所以才由连署人自行于本板提出申请。
  故本着加强群组事件处理效率的发心,
  依 群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之 (6)群组代表权 代为处理。
  [群组长有代表该群组所有看板及组长之权力,并可参与各群组会议之代表权。]
五、【未确实做好要件审核与群组内沟通】
  虽然群组务行使代表权,但未确实检查相关审核要件。
  其中也未发现原来这个程序都还没跑....
  [b. 发起连署人需于该板所属小组组务板发表申请文,其中详述该板之板旨、
讨论范围、管理方针等板务运作相关资讯,交由小组长审核。]
  这些疏失,原本群组务跟组务稍微沟通一下,
  或是多检查该小组组务板的发文就能轻易避免,
  但我处理得太轻率,致使两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也希望连署方的朋友,
  不要将这次事件与误会上纲到管理者的人格或心态上,
  这些担子对组务来说是不公允的,
  因为这些质疑其来有自,
  群组务在这次处理中确实有很多瑕疵,
  而组务也很尽责的 新增 连署新增看板办法细则 #1WV61emd (Law-Service)
来避免往后有类似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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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之后的程序的处理上是否会用补正、追认或移去其他小组的方式,
  希望大家能稍待我们的讨论结果,
  也希望这次我的疏失可以给未来管理者作为参考。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21-04-19 12:13:00
该小组组务板置底有20201104那一个 你只看到2009 2010?我的问题是 到底开在那 我看其他群组板路径也跟这次不同你知道ctrl+w吗 我是问ctrl+w位置US_stock没有显示国研 法律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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