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美股板

楼主: JosephChen (╭(〞▽〝)╭(〞▽〝)╯)   2021-04-19 11:26:09
致小组长,
- 原看板成立,首先为Muarean板友忽略申请程序,跳过小组直接向群组申请,
而群组长又一时不慎忘记原流程迳行成立,才有此次争议,在此向各位抱歉。
目前隐版未删除看板,仅为避免文章消失之临时措施,并非群组已经认定连署,
其连署票数、有效性,仍需由小组审核。
- 根据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四、新增看板规定之3,
连署、申请文均为必备条件之一,两者并无先后顺序,因此连署/申请文何者为先,
不影响其申请。
*另外厘清一下之前过于简化的说法: 原先连署纪录可沿用于国家研究院任何一小组,
不须重新连署。惟若转到其他群组,则须依照该群组管理人员认定是否需要重新连署。
Joseph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21-04-19 12:15:00
请教群组长 四3d(3)先连署小组长修改连署规定是否有争议四3d(3)先连署完毕后小组长申请修改连署规定是否有争议
楼主: JosephChen (╭(〞▽〝)╭(〞▽〝)╯)   2021-04-19 14:15:00
小组长有权限依管理需要,对个别申请制定连署资格规定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21-04-19 16:40:00
我知道有权 我是说连署完毕才制定会不会有争议
楼主: JosephChen (╭(〞▽〝)╭(〞▽〝)╯)   2021-04-19 17:10:00
小组长有权力与义务管理(新增删除调整)小组所属看板连署是成立新板条件之一,小组长仍须考量整体小组规划相关过程由"连署发起人"与"小组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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