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小组长IanLi之判决 #1RpzNbVu

楼主: sitos (麥子)   2018-11-20 23:00:56
本文仅处理 jaj12377 板友于 Law-Service 板申请罢免板主一案之程序问题,
若欲针对 IanLi 小组长其它组务处置提出申诉,请另外发表申诉文说明。
依据《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1LlDa4-c (AboutBoards) 七-2 之罢免板主规则,
连署罢免板主之发起连署人之最低资格限制包括 (d) 曾针对罢免理由提出申诉。
以及 (e) 无正在进行之申诉案。
考量“申诉”与“检举”在实务上常被申诉人或检举人混用的情况,
处理此案时将同时考量两者被混用以及不被混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
根据前述群组规之规定, jaj12377 板友于发起对 LAW 板板主罢免案时,
应 (d) 曾针对罢免理由提出申诉。 且 (e) 无正在进行之申诉案。
若将 jaj12377 板友于 9/18 对 Sanji 板主提出之检举案 #1Re8rGB0 (Law-Service)
视为对 Sanji 板主之申诉,则 jaj12377 板友符合前述资格限制之 (d) 项。
然而该案尚未结案,属正在进行中之案件,故 jaj12377 板友仍有正在进行之申诉案,
不符合前述资格限制之 (e) 项。因此 jaj12377 板友尚不具有发起连署之资格。
若将 jaj12377 板友于 9/18 对 Sanji 板主提出之检举案 #1Re8rGB0 (Law-Service)
不视为对 Sanji 板主之申诉,则 jaj12377 板友未针对罢免理由提出过申诉,
不符合前述资格限制之 (d) 项,则 jaj12377 板友尚不具有发起连署之资格。
由于 jaj12377 板友目前仍不具有发起罢免连署之资格,其所发起之罢免板主连署,
自始应属无效之连署。请 IanLi 小组长另行于 Law-Service 板针对
jaj12377 板友申请罢免 LAW 板板主一案,说明因发起连署人资格不符,
故不得申请罢免板主,且其发起之罢免连署无效。并请 jaj12377 板友
于符合罢免板主连署之发起连署人资格后,再行申请并发起罢免连署。
以上裁定若有窒碍难行之处,请 IanLi 小组长或申诉人另文提出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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