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利益回避?林修澈澄清为建立制度 2014-10-08 TITV 原视新闻
对于被媒体改造学社点名,身为原文会董事直接在董事会,提出申诉有关自己承接原民会的案子,举办族名公听会,被报导参与人数少的事件,申诉新闻部,这样的举动是没有利益回避,对此;原文会董事林修澈,则是以书面声明稿回应。
原文会董事林修澈声明稿:
林当事人与林董事,是一个人两个角色。
董事会要求原民台对于董事的意见在三天内提出回应。
林当事人对于媒体报导不满意,林董事代为表达意见,
三天内不见回应,到第五天是董事会,
提出要求一个“制度性的意见”:
被报导人如果认为报导有失公正,损及其个人利益,
面对这种情况,有何制度性的处理程序?
被报导人是任何一个人,处理程序是适用于任何一个人。
被报导人的行为,受到“监督”,则“媒体人”的报导行为,
亦一样要受到“监督”,不可能是任意性的报导。
当“监督”出现歧异,就必需处理。
没有任何人是有权利但没有责任的,包括报导者与被报导者。
没有人有特权到只监督别人而不被别人监督的。
就一个个案而言,应检验双方是否有不当之处。
就通则而言,这是一个制度与制衡的问题。
不建立在该报导事件的基础上,不建立在开会当天的
议论过程的基础上,所有言论都是泛论与空议。
相关连结: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wOdAnfO0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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