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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网 更新日期:2007/01/17 07:00 记者:记者何明国、陈惠惠/台北报导
立法院昨天二读通过“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增订孕妇不得吸菸,但未订罚则。
完成立法后,我国将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明文禁止孕妇吸菸的国家。
修正草案也明定,有孕妇或未满三岁儿童在场的室内场所,禁止吸菸;另配合菸酒税法,
提高菸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范围扩及对菸农及相关产业劳工的照顾。
对于公共场所禁菸范围是否扩大,反菸团体和菸商在立院角力激烈,立委无法达成共识,
留待朝野进一步协商。
二读条文其他重点:
● 十八岁以下青少年不得吸菸,违者需受戒菸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受戒菸教育者,其父
母或监护人罚二千元至一万元。
● 增列杂志和电脑网络为禁止刊登香菸广告的媒体,违者罚款也提高,香菸业者罚一千
万元至五千万元,广告业者或媒体罚廿万至一百万元。
● 从严规范香菸贩售,禁止开放式货架等可由消费者直接取得且无法辨识年龄的贩售方
式,违者罚一万至五万元。但菸品能否展示或陈列于消费者可自行取得之处所,朝野尚无
共识。
●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未来菸品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误认吸菸无害
健康或危害轻微的文字及标示。但菸害防治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称不受此限,因此“长寿”
菸不需改名。菸品容器外表也应以中文标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图文,标示面积不得少于
百分之卅五。
● 营业场所不得为促销或营利目的免费供应菸品,以免诱人吸菸,违者罚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 为禁止生产及销售对未成人具吸引力的仿菸物品,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菸品形状之
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物品。违者罚一万至五万元,贩卖业者罚一千至三千元。
昨天立院院会非常特别地先二读没有争议的其他条文,另两条禁菸范围及贩售陈列方式的
争议,留待继续协商,立院后天休会前能否完成三读,还有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