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ne110113 (阿铭)》之铭言:
前文述删
: 他请我翻刑法235条
: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 三万元以下罚金。
: 简单说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是刑法第235条的特别法
: 在台湾只要散布猥亵色情图画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35条
: 但你如果画的是未成年的猥亵色情图画就会优先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
: 因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所以在台湾
: 不可以散布未成年色情图(X)
: 只要是色情图就不能散布(O)
: 感觉我们比欧美还严苛...
其实跟本题争议无关,但是看到有人讨论法律
我就想分享一下一件得知当下让我很震撼的事情
就是日本刑法175条:
わいせつな文书、図画、电磁的记录に系る记录媒体その他の物を颁布し、又は公然と陈
列した者は、2年以下の惩役又は250万円以下の罚金若しくは科料に処し、又は惩役及び
罚金を并科する。电気通信の送信によりわいせつな电磁的记录その他の记录を颁布した
者も、同様とする(第1项)。有偿で颁布する目的で、前项の物を所持し、又は同项の电
磁的记录を保管した者も、同项と同様とする(第2项)。
我个人翻译成这样,日文有点破所以有错请不吝指正:
散布猥亵之文书、图画、或与电磁纪录相关之储存媒体等物品,或是公然陈列者,
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250万円以下罚金,或是徒刑并科罚金。
透过电气通信散布猥亵之电磁纪录或是其他纪录者视为同罪。
以有偿的散布为目的持有前项物品,或是保管同项的电磁纪录者,与同项视为同罪。
根本跟中华民国刑法235条长的87%像,而且还罚更多钱!
但共通点就是,不管是日本还是中华民国刑法
都没有定义到底怎样才叫做"猥亵"
所以都是参考判例由法官自由心证
而日本最简单好懂的原则就是...打马赛克就不太算是猥亵物 XDDDDD
只能说日本刑法175条教会了我法律这种东西光看法条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