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azieru (=w=)》之铭言:
: 这是新话题了
: 像有时一般书店都还可以看到在卖未来数位的A漫....而未来数位的萝漫也不少
: 那他们是怎么保证警察不抓他们当业绩的啊?
: 卖店大家知道是定期抄
: 而这种出版社是有后台? 还是有其他的保命方法?
: 有人知道吗? 问问能有什么防范方法
曾经有律师事务所发表过文章见解节录如下:
"...至于何谓猥亵物品,大法官解释释字第407号解释曾做出解释如下:“猥亵出版品,乃指
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
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而言。猥亵之言论或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之言
论或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各该言论或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
会一般观念定之。”
而在大法官解释释字第617号,基于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成人资讯当然也有此自由),
则再将猥亵物品分为两类:“硬蕊”(hardcore)与“软蕊”(softcore),并做出分别标准
:“刑法第235条第1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之资讯或物品,或以他
法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系指
‘对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
为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
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
行为。’..."
"...简单的说,如果是“硬蕊”猥亵物品(即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无艺术性、医学
性或教育性价值之资讯或物品),则一律禁止散布、播送、贩卖,或为了散布、播送、贩
卖而制造或持有。若是软蕊猥亵物品(即硬蕊以外之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
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则禁止未采取适当之
安全隔绝措施之散布、播送、贩卖,或意图为此种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或持有之行为
。
故某A所问之该店家所陈列之成人影音及漫画封面是否构成散播猥亵物品罪,须视其是否
为“硬蕊之猥亵物品”或“软蕊之猥亵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定。"
http://www.sl-law.com.tw/?p=4162 (全文网址)
所以只要代里的不是“硬蕊”题材的作品,贩卖时有做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
未来数位应该是不会突然被抓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