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变更性别 取消强制手术要件案 法院理由出炉
2021-09-23 19:31 联合报 / 记者赖佩璇/台北即时报导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66870
小E前年向桃园市大溪户政事务所,在不递交“摘除器官手术完成诊断书”的情况下
要求将身分证的性别登记由男改为女,被户政单位拒绝后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
原处分违法,今判小E胜诉,命户政单位接受小E的性别变更登记,可上诉。
依据内政部函释规定,跨性别者若要变更法定性别,
当事人必须出具两名精神科专科医师评估鉴定诊断书,
以及合格医疗机构开具的手术证明,
若是要由女性变更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宫、卵巢;
若是要由男性变更为女性,则被要求摘除阴茎及睾丸。
小E于2019年10月前往桃园市大溪户政事务所,在不递交“摘除器官手术完成诊断书”
的情况下要求将身分证的性别登记由男改为女,但户政单位拒绝;
小E经诉愿遭驳回后于去年3月间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历次宪法解释见解,
人性尊严及个人人格自由发展之维护,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及资讯隐私权
(包括资料记载错误的更正请求权)等,均属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国家对此等限制,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法院认为,参照宪法维护人性尊严、人格自由发展及性别自主权的意旨,
个人性别归属并非出生时依外部性征认定即不许变动,
仍应容许个人事后透过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外在发展实践而变更,
并得依资讯隐私权请求变更性别登记。
玫瑰少年令人遗憾的早逝事件,
不应仅止于所触动的社会关怀或性别平等教育法制的创设,
更应是宪法透过自由民主法治国原则、保护个人性别自主决定权
所当建立的宪政秩序。
法院表示,原处分所依据的行政命令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而违宪,
本院依法审判,不受其拘束。
本件原处分依违宪的命令要求,
以小E未先施行变性手术,未提出变性手术证明为理由,驳回申请,
于法即有违误,应予撤销。
此外,参酌二家医疗机构由精神专科医师进行鉴定而出具的鉴定报告及
其他相关证据调查结果,小E为成年人,已有独立自主性别人格,
其内在心理自我性别归属的认知,长期偏属女性,
并已依此自我决定对外展现该性别人格样貌持续相当期间而趋于稳定。
基于宪法保障人性尊严、人格自由发展、人格权及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意旨,
应认定小E性别已由出生时依外部性征判别的男性,变更为女性,
并得依户籍法相关规定,请求户政单位申请作成性别登记变更为女性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