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正职工作,正职工作放第一,任何手段都不能影响到正职工作。
正职之外,我有另外的劳务收入,一年约 60 万新台币。
正职工作,简称 A 劳方。
这些另外的劳务收入,简称 B 劳方。
B劳方有很多,不一定每个都愿意帮我每笔一万九这样报,如果每个都不愿意,
那么我一年的在B劳方的扣缴就会高达 6 万新台币。
这 6 万新台币,等于是我多做了十分之一的工。
所以,想问问,成立公司的话,虽然也要缴税,但会比较划算吗?
考量的点是:
一、法律上,会不会对正职工作造成影响
我正职工作的主管跟公司都不介意,但不清楚会不会有其它影响
比如造成正职公司作业上的困扰,我劳健保应不会有冲突吧?
二、福利上,会不会对劳工身份造成影响
开了公司,是不是就不享有一些劳工福利了,比如失业补助或其它的,
甚至影响到法律保障的正职的劳工福利
三、支出上,会不会比较划算
甲.是否需开发票,开发票的话,是否成本上会支出更多
乙.若不需开发票,成本上支出有可能会比较省吗?
我知道这个营业额不算什么,但不想让自己做白工,所以问问有经验的前辈。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