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lslp (寂寞的错觉)
2018-08-14 00:16:09现在一人公司登记家中可以适用自用住宅税率囉~
刚刚收到黄国昌委员吴也民助理来函(深夜23:11),去年反映的新创公司登记地址
的问题获得财政部的正面函示,现在小新创公司或自由工作者将公司登记在
住家,可以完全以住家税率千分之二课税。
这曾是前几年遇到的问题,就一个白天有正职,用公司接案或收费的一人公
司,登记遇到了8米内巷弄内的住宅无法登记,曾经借址过一年要付大约3万
的分租办公室,后来改用家人房子登记却有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要
适用高很多倍的营业用税率。
黄国昌委员当时在网络上推出DEBUG计画,我反映了这2个问题,没想到隔没
多久吴也民联络我,黄国昌委员希望找相关官员开会协调解决方式,我参加
了并陈述了相关状况。官员也厘清借址登记限制权限在于台北市,财政部只
负责相关税率问题。原本想应该后来就不了了之,没想到,八个月后,在
立法委员 黄国昌 与助理群的努力下,财政部最新的函示同意一人小公司按
自用住宅课征房屋税与地价税。
“财政部107.07.23台财税字第10704004880号令摘要:
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之营业人,以住家房屋作为税籍登记场所,
未雇用员工,未供办公或存放设备及物品者,准申请按住家用税率及自用住
宅用地税率课征房屋税及地价税。
说明:
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
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该营利事业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
装置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之设备及物品者,房屋
及土地所有权人得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申请按住家
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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