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自荐是邪恶的天使投资-otyoty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6-11-04 21:54:03
我自己认为创业需要财务跟法律,这种后勤幕僚
也许很多人一开始会觉得找自己的律师,天呀要花钱
不过这个纷争,也许印证还是要有“自己的”律师
然后投资人、合伙人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
大家出钱出力,都是为了“钱”
在你的个案中,对方具有财务、法律背景
但他也出钱,是利害关系人,你已经是在跟高手过招了
无论跟谁的合作,投资人、上下游厂商,最好有书面
而这些书面,无论如何不用急着签,至少请自己的律师看过
评估一下最坏的情况,等有个底后,再决定
给你一些建议:
越安静,越容易拿到胜利
其实你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都对你自己极不利
当事人在审判外的陈述,可能就是民事诉讼中胜败关键
不过,这个讼争胜败在那契约(很多板友也提到了)
※ 引述《sshheennrk (热锅上的winner)》之铭言:
: 让大家看看到底是您心口不一,还是我观念太差
: 1.为什么当初找我合作前,开口给我的每月薪水五万,后来会变成关系人借贷?
: 到底是给我的薪水?还是关系人借贷?股东往来?
这个有待厘清,相关事证要蒐集
但你也可以参考我在第7点回复的
: 2.您投资的乐法公司所有人事(含会计)安排,是否由您决定?
人事由谁安排并不重要
关系企业间安排人事也很常见
老实说,就是你自己挂名(出名),然后接受他人指挥
出名董事,受到实质(影子)董事或者背后的投资人指挥
现行公司法只规范到公开发行公司部分(公司法8),
而且那是基于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保障,出名董事没有请求权基础
除非对方有违法情事(如违反商业会计法、税法等)
: 3.您老婆,还有您母公司的会计,是否跟您于合作期间持续介入乐法公司营运?
同上,出名董事自愿让他人介入经营
: 4.您是否说过,公司所有款项必须经您同意才能出款?
出名董事自愿让他人介入经营
投资人怕出名董事掏空公司,也是正常的
: 5.在公司营运资金快耗完要谈增资时,您是否要求将您未纳入股份的钱,一起纳入股份?
这个更正常了
假设某位董事、股东、员工因公司需要,代垫公司款项,可否向公司请款?
答案:当然可以。
假设某些花费真的是经营该公司所必需之成本费用,可向公司请领代垫款,
在会计上,公司有负债,债权人为股东;公司增资,领回代垫款也不能说违法
另外,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156条7项股东得以对公司之货币债权增资
不过,你们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
: 6.在决定是否要共同增资前,也就是拆伙前,
: 您是否用汉阳育成中心负责人的名义,寄存证信函要求乐法一个月内搬离育成中心?
法律上,自然人是人、法人是人,不要因为同一个负责人而混淆角色
我在这里不会写你,也不写他,写的是法人
重点只有乐法与汉阳育成间,有/无 进驻或租赁契约?
如果没有,那保重,回到前言说的合做最好有书面;
如果有按契约走,就这样。
如有定期租赁契约,已定相当期限搬迁,顶多是赔乐法违约金(如有押金相当于押金);
没有契约就是使用借贷,随时可以请乐法走,终止契约定相当期限,合乎民法规定。
但我在某个地方有看到1.2万元是育成的场地费,
如果两造间有书面契约会比较清楚,法律关系待你们自己厘清,
我只能说,在现在而言,不是很重要。
: 7.你投资乐法公司,请我当负责人,究竟是投资,还是育成?
我大概看一下就是投资兼育成,两者不冲突
他出资40万、你出资10万(股东出资),然后你还领他薪水5万/月(雇佣契约)
如果成功,获利64分帐(借名登记的委任契约报酬)
你根本不是公司负责人,你是员工挂名董事而已
综上所述,你在“他的”这间公司投入10万,也是股东而已
以代垫款(借贷)契约,终结前面的雇佣契约、委任契约之法律关系而已
最后,你买下他那间公司
以上我的分析,希望没理解错
作者: Accross (創業小莉絲)   2016-11-04 22:41:00
作者: c1823akimo (甜蜜幸福的一坨屎)   2016-11-04 23:52:00
专业推...
作者: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级潜水伕)   2016-11-05 00:02:00
看下来原原PO不是领创投薪水,是领自己的薪水....(摊手)
作者: WayD (喂! 猪<(_ _)>)   2016-11-05 00:59:00
推专业文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11-05 07:59:00
SS这些点都没有什么攻击力,推你的好心帮他讲解另外乐法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吧!律师、会计师大多企业是遇到问题时才觉得很重要XD
作者: khpr1007 (姚子)   2016-11-05 09:44:00
我觉得关键在于最后“你买下了这间公司” 也就逼得当事人所有债自己扛
作者: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级潜水伕)   2016-11-05 11:09:00
"事"的关键似乎是这样,"人"的问题是原原PO觉得说好拿金主的薪水,而金主说的是拿合资事业的薪水。计算基础不同。
作者: lsp33 (LSP)   2016-11-05 13:42:00
推这篇 尤其是建议的第一段不过....个性决定命运 个性是最难改的
作者: ssarc (ftb)   2016-11-05 14:20:00
虽说越安静越重要,但资讯给的越不充分不是越难让别人判断
作者: hellolucky (做自己 好自在)   2016-11-05 16:25:00
这篇应该正解,还有买公司的时候没先评估公司负债?
作者: Jasy (傑西)   2016-11-06 03:25:00
本篇专业真想省钱就自学阿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