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行销文案如果使用电影名称,算侵权吗?例如“我的少女时代”、“你的名字”等等 当成系列商品的文案
如果直接当成宣传的大标或主题基本上是吃定侵权…其他的不好说。
我很讨厌这种文案 很反感 好像自己想不到一定要沾光我买东西还以为是相关电影周边商品 结果不是 会比买盗版还讨厌
如果单纯是做想法触发跟连结,为什么会给fa大这个感觉?譬如卖豆花的引用等一个人咖啡的梗(买一碗喜欢他的心意),也会惹反感吗?回正题:应该不能直接用大标,因为不是该公司授权出的如果有注册成商标可能有这个问题
你的,少女时代 我的:名字 这样应该就没有侵权问题等一个人的咖啡,渣y
玩流行梗真的要看型态和怎么操作,不见得都会有低廉感
作者:
momoro (momo)
2016-10-24 22:38:00推看怎么操作
名子会侵权喔...以前饮料店总公司有一款蜘蛛人绿茶就被行文警告...后来就改名子了
作者:
Accross (創æ¥å°èŽ‰çµ²)
2016-10-25 01:45:00要看个案利用状况而定,注意一下商标法跟公平交易法25条
作者:
lsp33 (LSP)
2016-10-25 20:48:00那绿茶侵权吗?? 林埈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