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七天鉴赏期

楼主: ben316316f (香槟)   2016-10-17 2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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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OLOUS: 鼻子摸著 依法处理 10/17 11:53
推 ben316316f: 七天“鉴赏期” 产品做透明包装 并且在外包装标示拆封 10/17 12:29
→ ben316316f: 后不给退 若消费者坚持要退的话就依照民法要求恢复原 10/17 12:29
→ ben316316f: 状或是酌收恢复原状处理费 但是运费还是得全退 10/17 12:29
这也太绝了XD
※ 编辑: redhorse (1.171.145.243), 10/17/2016 12:31:44
推 a9301040: 楼上说的合法喔 10/17 12:40
→ NaoGaTsu: 二楼正解 10/17 13:36
推 louis5265: 之前我也有做网拍,没遇过要退或要换的,是觉得蛮庆幸的 10/17 19:27
→ louis5265: 只是觉得这项相关的法律,希望能订定更完善 10/17 19:28
→ louis5265: 例如某些食品或者某些理由 无法达成无条件退货 10/17 19:32
推 flairest: 网络销售本来就会遇到这一块,习惯就好,澳客也是营业 10/17 21:21
→ flairest: 成本之一,依法行事,免得遇到疯子,花钱了事把心思用 10/17 21:21
→ flairest: 在赚钱的地方上就好了,这种客户不多,不必太在意 10/1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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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一下Louis5265大大的想法
其实法律已经有相关规定,参阅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二项:
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及同条第三项:
前项但书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参考行政院的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
http://tinyurl.com/h8y68kv
以下产品不适用通讯交易解除权:
一、 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
二、 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制化给付。
三、 报纸、期刊或杂志。
四、 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
七、 国际航空客运服务。
所以,只要把自己的产品努力往上面产品搭上边就可以了!
(我常常用的是第六点)
建议可以直接把此条规定写在退换货条款上
给各位前辈先进参考
作者: POLOUS (庄哥)   2015-10-17 11:53:00
鼻子摸著 依法处理
楼主: ben316316f (香槟)   2015-10-17 12:29:00
七天“鉴赏期” 产品做透明包装 并且在外包装标示拆封后不给退 若消费者坚持要退的话就依照民法要求恢复原状或是酌收恢复原状处理费 但是运费还是得全退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0-17 12:40:00
楼上说的合法喔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15-10-17 13:36:00
二楼正解
作者: louis5265 (louis)   2015-10-17 19:27:00
之前我也有做网拍,没遇过要退或要换的,是觉得蛮庆幸的只是觉得这项相关的法律,希望能订定更完善例如某些食品或者某些理由 无法达成无条件退货
作者: flairest (智)   2015-10-17 21:21:00
网络销售本来就会遇到这一块,习惯就好,澳客也是营业成本之一,依法行事,免得遇到疯子,花钱了事把心思用在赚钱的地方上就好了,这种客户不多,不必太在意
作者: HiJimmy (å—¨ 吉米)   2016-10-17 23:29:00
废文有限公司XD 话说产品都固定了 要么搭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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