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好
小弟目前经营足球球衣类 零售网拍及电子商城 (每月营业额6~18万不等)
承租及登记地址是在台北市内的某商务中心
在2月中登记行号营业
不久后收到国税局的公文并核定使用统一发票
打电话去国税局问
承办人表示
因为我的登记地址是在商务中心内,除非我更换地址,
不然无法登记为"免开统一发票"
意旨 需要额外增加成本,记帐费,营业税等
网络上查到的资料
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里面 提到小规模营业人可申请 免用统一发票
可是国税局以登记在商务中心内拒绝
问题1. 需开发票的问题是否有法条可解?
问题2. 如果这时候向国税局申请歇业, 是否会遭到刁难呢?
感谢版上各位先进, 祝大家生意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