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何奇光挑剔银行借款条件不佳,宁愿付超高利息的小额投资”
: 一、奇光号称资本额一亿,登记时仅有一千万
: 二、奇光股东除了技术团队外,似乎没有相关产业人士或其亲朋好友
: 三、奇光团队7500万都不肯卖技术,居然屈居该公司三成股权(仅值三百万)
: 四、奇光号称已有大量订单及已经运作的生产线,确连个工厂登记都没办
: 五、奇光的总代理“天元”,居然在财政部数据库查不到资料,不知道如何开发票?
: 六、仅看到开不出发票的代理商“天元”在征才,不曾看过负责生产的“奇光”在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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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的问题得到答案,才有可能考虑下一步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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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hnny12: 他没一个解释的出来的啦! 每次回文都一堆似是而非的东西 09/03 23:03
这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板友都有答案,只是没有明确的证据不宜妄加揣测,大叔在此作几个
假设,这些现象看起来就会合理多了
首先,从詹先生等技术团队对奇光提出“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103,诉,1140)
内容中“.....原告OOO、XXX、ZZZ于被告公司成立时系以技术出资方式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际出资股款者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叶OO.....”
大胆假设技术团队应该在其预计募集的四亿资本中,都不会拿出一毛钱。
所以号称的一亿资本应该就是叶小姐团队要拿出来了,不过此时叶小姐的另一家有美好愿
景的“寰宇美食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mastertongue.com/about.php 却付不
出每月45000元的租金(102,诉,3439)
“..讵被告寰宇公司自102年3月起即未遵时给付租金,租金迟延给付连续数月,虽经原告
OOO 发函催告,惟被告寰宇公司均置之不理.....”
此时,我实在不能昧著良心假设叶小姐拿得出号称的一亿资本。
而技术团队既然表明技术出资,在设立资本中只占小小的 300万,应该没有带来什么机器
设备,印象中当时有人推文这个厂至少要一亿,所以假设厂内没有生产线不过份吧!
没有生产线,就算有订单也没用啊,从银行贷不到款就很正常了
另外,从红景天的判决书来看(102,金重诉,1397)
“..,各系统公司、行号分别雇用多位业务人员,再由业务人员出面招揽不特定民众以入
股合营之方式投资红景天公司相关产业....”
“(一)....以银行3 年定存利率为基准分配利息;(二)分店开幕后红景天公司将各该分店
每月营业额之10%至15%(最低保障10%),固定作为投资人之红利”
“..叶OO共同公司负责人,公司应收之股款,股东并未实际缴纳,而以申请文件表明收足
,共2 罪,各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有期徒刑
拾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没有一脉相承的味道?不先由天元找业务人员招揽不特定民众入股合营,这个游戏就玩
不下去了。
我向来相信物以类聚,徒子徒孙的手法都差不多,红景天的每一家关系企业几乎都违反了
公司法第九条的资本不实,我能不能再大胆假设奇光登记的一千万也是异曲同工,这样在
短短的几个月就认赔关门就不足为奇了。
奇光这个案子,如果一开始表明了只有技术,没有资金,最后就算失败了,投资者怨不得
人,也不能因失败称为一个烂案子(除非技术是假的)
或许当时原PO所述都是真实,只是我以小人之心而误解,不过这也怨不得人,这案子到我
手里,以当时看到的资料,很抱歉我会跟红景天归为同类,不为什么,就因为它们长的像
。这不是什么先知,只是保守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管。
以上所列之裁判书可至以下网址查询,点选台中地方法院,至少看看红景天集团里的成员
名单,免得以后又踩中地雷。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