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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14:13 经济日报 / 记者林于蘅/即时报导
劳动部今(22)日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内政部所定民俗节日“中秋节”
(今年为国历10月1日)为应放假之日(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如征得劳
工同意于前开休假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前开休假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
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劳动部说明,民间企业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情形,惟今年政府行政机
关办公之日历表所列中秋连续假期,系以“一日换一日”之换班(假)概念调整出勤,以形
成连假。
以今年之中秋连假四天而言,是将9月26日之非上班日与10月2日之上班日对调。为使各行
各业均有比照公部门“一日换一日”之换班(假)之可能,劳动部业于2016年1月21日公
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为《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之行业
。
事业单位如欲参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得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
实施“八周弹性工时”,于经“有工会者,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
议同意”之程序后调整出勤。
劳动部举例,劳雇双方若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
式,并假设劳工月薪为36,000元(推算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出勤八小时,各日
出勤工资给付规定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性质为国定假日,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休假日出勤加倍
发给工资。试算:150元×8小时=1,200元。
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性质为休息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
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试算:150元×2小时×4/3+150元×6小时×5/3=1,900元
10月4日(星期日):性质为例假,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于例假出勤
工作。
劳动部强调,包括“中秋节”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
依法办理。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
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