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表示,雇主事前应征得“劳工”同意,连续工作最多12天。对七休一裁量基准,民
众若有任何意见,可于8日前来函劳动部或透过民意信箱方式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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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决定以新解释令提供“7休1”规定部分“弹性”,今(1日)上午起预告,因应年节
公众生活便利需求、特殊工作地点交通需求等3类情况,可以在14日内调整原定例假,例
假间隔最多可达12日。即日起至8日接受各界书面意见。
劳动部在6月29日宣布废止1986年的旧函释,预定8月起劳工例假不可在两周内挪移,也就
是连续上班不能超过6日,引起许多行业出现排班困难,客运业扬言要减班、裁撤路线,
铁路也传出中秋连假无法增班,行政院在7月30日紧急出面喊卡,要求劳动部两个月内针
对部分特殊行业、特殊况状研拟新的弹性规定。
令释预告附上草案内容和同意书范本;草案强调“原则上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但
屠宰业、客运业者因应国定假日工众生活便利需求,有必要让劳工连续工作6日,可事前
征得劳工同意后适当调整例假。
此外,因工作在海上、高山或偏远地区等特殊地点,交通耗时,有必要,或因在国外、船
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以致有必要连续工作逾6日,都可比照办理。
劳动部表示,即日起至8日在劳动部网页公布栏预告,征求各界意见,希望进度能赶在行
政院指示的10月1日期限前完成,民众有意见可书面致函劳动部,或透过劳动部民意信箱
陈述意见。
《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令释草案全文
核释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该
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原则上劳工不得连续工
作逾六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事前征得劳工同意后(同意书范例如附件),限于
二周期内适当调整原定之例假,其间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屠宰业或承载旅客
之运输业,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劳工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劳工从事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
致有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致有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
要。依上开规定调整例假之原因结束后,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劳工之例假经调整后
,连续工作逾六日者,雇主应考量其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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