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研发人员薪资抵扣 两重点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11-07 11:03:29
研发人员薪资抵扣 两重点
2024-11-06 23:3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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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投资抵减优惠时,最常发生研发人员资格不符、导致
其薪资无法列报抵减。示意图。 新华通讯社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投资抵减优惠时,最常发生
研发人员资格不符、导致其薪资无法列报抵减,提醒企业留意两重点,一是研发人员必须
是全职,二是若人员编制在非研发单位,应备妥证明文件。
为鼓励产业积极投入研发,达到产业创新目的,公司若符合研发投资抵减办法等规定,即
可申请抵减应纳营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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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创条例研发投资抵减规定
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只要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近三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
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从事创新的研发,且支出项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
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投资抵减办法)规定,即可申报营所税抵减。
至于抵减方式,公司要在申报期间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选择按支出金
额1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或按支出金额10%从当年度起三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所
税额,但所抵减税额不能超过当年度应缴税额30%。
不过高雄国税局提醒,抵减办法第5条中,“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
出项目,最容易出现认定争议。首先,如果研发人员另有兼办行政管理、市场调查、统计
、主管等工作,非属全职研发人员,其薪资支出就不能适用产创条例投资抵减,国税局将
会予以剔除并要求补税。
其次,除委外研发及共同研发约定由国外公司、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执行部分者外,若是
在台湾从事研究、却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就要提供文件证明,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纪录等,供税捐稽征机关认定。
国税局举例,在查核甲公司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支出列报研发人员薪资,
包括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人员薪资,非在台湾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且工作内容
以管理、监督制造为主,因此剔除该笔支出约2,000万元,按申报抵减率15%计算,补征
营所税额300万余元。
国税局提醒,公司申请适用研发支出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留意相关费用或支出是否符合
投抵办法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4270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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