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境内外资产 三点不漏
2024-09-16 23:27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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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报废境内外固定资产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制品等存
货相关规定,须留意三件事,包括须提供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检附资料核实认定、报请
税局核备。
公司常见的报废样态共分为三大类,分别为境内固定资产报废、境内存货报废、境外固定
资产或存货报废,在列报报废损失时,大原则雷同,都必须备妥相关资料、核实认定,但
细节各有不同。
首先,报废境内固定资产,主要是因特定事故导致未达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营利事
业报废方式必须提出会计师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并事
前报请稽征机关核备。另外也要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出具载有监毁固定资产品名、数量及
金额的证明文件等核实认定。
其次,境内存货报废,则是以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存货,因过期、变质、破损等
情况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
这种情况下,报废也须有会计师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
同时要在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并依事业主管机关
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最后,若为境外固定资产或存货报废,则是因特定因素须就地报废。报废方式则是要依规
定,依照本国会计师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事前也要检具
清单叙明理由报请稽征机关核备后,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
,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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