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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11:06:16继承无保存登记房屋 有眉角
2024-08-02 00:41 经济日报/ 记者余弦妙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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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 (联合报系数据库)
民众若继承未办理保存登记房屋,要留意相关规定,彰化县地方税务局提醒,这种情况下
,民众要记得向地方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纳税人名义,以免日后发现房屋税籍资料所载
纳税人仍为被继承人,造成困扰。
“建物保存登记”又称“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为确保权属,向
地政机关申办所有权登记,以取得建物权状,部分年代久远的老房子,因为当时缺乏相关
法规,可能未办登记,才会出现所谓的“未保存登记房屋”。
地方税务局指出,民众办理房屋继承案件时,如为已办登记的房屋,应向地政机关办理继
承登记;如是未办保存登记房屋,则向地方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纳税人名义。
税务局提醒,未办保存登记房屋,地政机关并无相关建物登记资料,因此继承人应检附遗
产税缴税证明书、继承系统表、遗产分割继承协议书、各继承人印鉴证明书或双证件(包
括身分证或护照、居留证及健保卡或驾照等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方税捐稽
征机关申请变更房屋税纳税人完成继承程序。
对于未办理保存登记房屋,由于缺乏建物权状,当产生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常不知如何办
理继承,税务局表示,民众遇到这种情况无须担心,可照步来一步一步完成继承。
首先,要先前往被继承人除户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其次,检附无欠税的国税局遗产
税应税或免税证明书等资料申请纳税人名义变更,若房屋协议由继承人平均继承时,则可
免附遗产分割协议书,简化行政文书;最后,若继承人当中有抛弃继承或姓名变更,应另
外检附地方法院核发的抛弃继承权证明文件或户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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