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认列 避开三地雷
2024-08-01 01:00 经济日报/ 记者余弦妙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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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已实现者才能列报,并小心三大常见错
误,包括重复列报、错误认定损失时间点、错误计算亏损,以免列报失误而遭补税处罚。
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申报投资损失时必须注意,除了有实现者才能列报外,在计
算损失当下,也要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报过同一家被投资事业的投资损失,以免重复
列报。
其次,也须留意投资时点是在被投资事业亏损发生之前或之后,若属于投资前被投资事业
已发生的亏损,则不得列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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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认列留意重点 图/经济日报提供
国税局指出,依营所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被投资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
者,不予认定,也就是说,被投资事业营运发生亏损时,经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
清算等情形,才可列报投资损失,且须备妥股东会决议减资、合并、破产或清算相关证明
文件。
至于在计算投资损失时,若有投资前被投资事业已发生的亏损,则须按投资后亏损比例计
算,并注意投资成本历年变动情形,以前年度曾认列投资损失者,应在原出资额中先予以
扣除。
举例来说,甲公司在2016年出资7,500万元投资乙公司(股本1亿元,累积亏损2,500万元
),而乙公司2021年累积亏损为6,000万元,乙公司在2022年减资弥补亏损2,000万元。
由于累积亏损6,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属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前已发生的亏损,因此甲公
司在2023年5月办理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投资损失时,应以原出资额7,500万元乘
以减资比率(减资2,000万元/股本1亿元)再乘以投资后亏损比率(投资后新增亏损
3,500万元/累亏6,000万元),可认列损失875万元。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时,除应以已实现者为限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外,计
算时应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认列同一家被投资事业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时点是在被投资
事业亏损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免列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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