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独资、合伙事业主 应报综所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7-04 10:47:27
独资、合伙事业主 应报综所税
2024-07-04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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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数据库)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或合伙组织营利事业虽须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但无须缴纳
营所税,而是将所得列入独资资本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所税,提醒纳税人
留意规定。
台北国税局指出,自2018年起,依《所得税法》规定,非属小规模的独资、合伙组织营利
事业,应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但无须计算及缴纳应纳营所税额;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属于
营利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规定并入课征综所税。
国税局提醒,这类所得非属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时,稽征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纳
税人应按独资、合伙组织的营所税结算申报书所载的全年所得额,自行列报该笔营利所得
,以免因漏报遭到补税及处罚。
举例而言,甲君为A商号独资资本主,该商号已依规定办理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但甲
君在办理当年度综所税申报时,漏未将取自该商号的100余万元盈余列报个人营利所得,
经国税局查获后,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处罚。
国税局提醒,民众申报综所税,如有前述漏未申报营利所得情形,应赶紧补报补缴,以免
挨罚。
另外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则提醒,独资营利事业负责人死亡时,即便是由继承人继续经营,
因权利主体已变更,应比照一般独资组织将全部资产及负债移转予新负责人,依所得税法
“转让”相关规定,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
过去有民众以为继承家里长辈的小生意之后,只需要办理公司登记变更,国税局提醒,依
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遇有转让等情况时,应在转让日起45日内办理当期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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