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列未实现费用 三个样态
2024-07-02 00:39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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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币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实务上常见企业误列未实现费用及损失,主要有三大样态,包括
未实现兑换损失、未实现利息支出、未实现其他损失等,提醒营利事业注意,以免遭调整
补税。
北区国税局指出,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未实现的费用及损失不得认列;此外,未取得原
始凭证或经取得而记载事项不符的费用及损失,也同样不得认列。
针对未实现费用及损失不得认列部分,国税局提出三大常见错误。
首先是“未实现兑换损失”,主要是指营利事业将外币定期存款到期换单续存,因未提领
或解约,相关汇率变动产生的帐面汇兑损失,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属未实现的兑换损
益,不得列报。
第二是“未实现利息支出”,为营利事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采利息法认列发行日至卖回
权届满日期间的利息补偿金,因未实际支付,属未实现的费用,也不得列报。
第三是“未实现其他损失”,是指营利事业列报各项损失,其相关损失赔偿的诉讼案如未
经法院判决确定,就属于未实现损失,国税局将不予认定。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损失及费用的认定规定,
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另外,国税局补充,营利事业列支损费时,应留意相关限制,包含利息支出、职工退休金
、捐赠、交际费、呆帐损失、折旧、各项耗竭及摊折、旅费、职工福利、伙食费等;而经
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的损失,或家庭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的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
及各项罚锾等,都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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